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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商铺租赁纠纷律师/花都承包经营纠纷律师/花都房产租赁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1 11:55:28 产品编号:GY-5-60019734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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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宙*阳律师(手机:13711506518),广州资深律师,法学硕士,新华社供稿人,先后执业于多家**律师事务所,现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邹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办案思维敏捷,诉讼经验丰富,有在法院工作过的经历,熟悉法庭审判思路,了解案件审判判例。执业多年以来,邹律师办理过大量的大案要案,也办理过为数不少的日常小案,但不管面对大案还是小案,只要邹律师评估后并决定承接下来的案件,其都必将亲力亲为、亲自操刀,依法竭力去达成当事人所愿,因此邹律师办理案件的胜诉率非常高,部分案件还曾受到相关媒体的密切关注和广泛报道。
反诉请求:
1、 裁决被反诉人不得向反诉人收取**租赁年度(2013年 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租金共计¥774000.00;
2、 裁决被反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即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共计¥  
3、 裁决被反诉人承担反诉人因本案反诉而产生的律师费¥28500.00;
4、 裁决被反诉人承担反诉仲裁费。
事实理由:
2013年9月13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反诉人向被反诉人租赁位于厂院内的1号厂房、2号厂房、3号办公楼一层、三层、厨房及面积1200平方米的场地,反诉人将此租赁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约定每月租金为¥64500.00,《厂房租赁合同》第三条第3.2中第1.及第5.约定:被反诉人必须保证租赁场地有实际负荷100KW以上的三相电供生产使用,如导致反诉人无法正常生产,被反诉人应返还当年租金及赔偿反诉人因不能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然后自反诉人签约并入驻以后,被反诉人却始终不予安排合同约定的电力负荷,即电力实际负荷远不达100KW,反诉人无法使用该租赁场地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无法完成客户订单的生产,经济损失非常巨大,鉴于被反诉人违约在先,导致租赁的厂房无法正常使用,而反诉人虽一直与被反诉人进行交涉,表示其解决好电力负荷问题便会积极交租,但被反诉人却直到2014年8月28日才请电力公司将电力负荷调配至100KW,也即是说,反诉人自2013年9月13日租赁厂房始,直到2014年9月才能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而自2014年9月开始,反诉人便从未拖欠过租金。
然电力一解决后,被反诉人不顾自己违约在先,且已造成反诉人巨额损失的事实,口头虽然声称愿意商谈,实际却不想给予任何赔偿,反以被反诉人拖欠租金为由,抢先将反诉人仲裁至贵仲裁委【案号:(2014)穗仲案字第5525号】,要求反诉人支付租金及承担所谓的违约责任。
根据双方《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及上述被反诉人先行违约且造成反诉人巨大经济损失的事实,反诉人提出本项反诉。恳请支持反诉人诉讼请求!
联系方式
公司: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状态:离线 发送信件
姓名:邹律师(先生)
电话:13711506518
手机:13711506518
传真:13711506518
地区:广东-广州市
地址:律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中国市长大厦47楼4710-13
阿里旺旺:zhouchu007
商铺:http://m.ceoie.com/zhouchu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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