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大企业长期超标排放 公益诉讼能否制止污染
持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多次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仍未完成整改……近日,3家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因对大气环境造成损害被推上环境公益诉讼被告席。
8月2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然之友起诉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公益诉讼正式立案,确定了举证期限、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接下来将由原告组织开展损害鉴定评估,并确定损害数额。
9月6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自然之友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2016〕吉02民初146号),经审查后予以立案。
此外,与以上两起案件同时提交起诉材料的自然之友诉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大山分公司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目前正在等待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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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集中起诉废气国控重点污染源
近日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3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均为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分别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吉化”)、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碱业”)、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大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齐大山”)。这3家被告企业的共同特点是大气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排放均持续超标一年以上,多次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且截至诉讼之日仍未完成环保合规整改,在线数据仍未稳定达标。
根据《环境保护法》及针对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并支付大气环境治理费用等。
代理3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律师马荣真介绍说,有统计显示,国家重点控制废气类工业污染源的排放总量占全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以上,“如果这些重点污染源能够达标排放,大气环境的压力将大大减轻”。因此,此次被起诉的3家企业均是经过环保组织长期跟踪关注,确定其持续超标排放的国控重点污染源。不仅如此,这3家企业均有央企背景。鞍钢齐大山、中石油吉化是央企下属公司,连云港碱业的前身是中石化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碱厂。
以中石油吉化为例,环境保护部在通报2015年前两个月新环保法执行情况时曾公开披露:“吉林省吉林市环保局对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按日连续处罚78万元。”事实上,这只是中石油吉化多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一个记录。根据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1月~2016年8月初,中石油吉化动力一厂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此外,2015年2月~2016年1月间,吉林市环保局针对中石油吉化超标排放先后做出过10次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8次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总额高达651万元。
“截至本案起诉时,中石油吉化7号烟道排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仍然处于超标排放状态。”自然之友表示,2016年5月17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2016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中石油吉化被列为严重超标排放废气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在另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自然之友诉称,连云港碱业自2014年12月至今,锅炉烟气排口的氮氧化物在线监测数据长期持续超标,并多次因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受到江苏省连云港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据了解,这家公司目前正在进行环保设施的改造,但其作为国家重点控制的废气排放污染源,截至2016年7月底,氮氧化物排放的在线监测数据仍未达标。”马荣真说到。
和前两家企业相比,鞍钢齐大山的环境违法行为更是典型。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以及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月~2016年8月,鞍钢齐大山一号锅炉、二号锅炉长期超标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2015年9月~2016年5月期间,针对鞍钢齐大山的超标排放行为,辽宁省鞍山市环保局先后对其做出26次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7次按日连续处罚,全部罚款金额总计585万元。
马荣真介绍说,这3起诉讼都是针对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3种常规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根据专家意见,损害金额和赔偿费用将主要根据这3项污染物来计算。“在参考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可能还会综合考虑一些行业标准,目前正在研究某些企业的特征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