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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执行标准声明文件编写
发布时间:2016-10-30 12:45:40  点击:140
 深圳实测通检测认证公司办理产品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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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宝安区31区水口花园

企业标准备案文件相关规定,和文件编写流程

1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时效性、科学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和《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潍坊市辖区内企业生产在国内销售产品的标准的制订、审查、备案、复审以及变更。

企业产品标准原则上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列产品的标准,应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    二、三级医疗器械;

b)    安全检测设备;

c)    消防设备与器械、防火建筑材料;

d)   农药(原药和试剂)、肥料、植物生长促进剂;

e)    10%以下的饲料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

g)    食品包装材料

h)    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

3 职责分工

3.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地域管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包括: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区、峡山生态区、滨海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及市局未授权其他县(市)、区范围内的企业。

3.2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包括:经市局授权的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各级受理备案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告知书》发送企业。

3.3 标准化技术机构审查

3.3.1标准化审查技术机构是指符合要求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其他技术组织或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

3.3.2标准化审查技术机构接到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后,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审查,审查产品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标准格式等方面,作出审查结论。保证审查结论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审查结论作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技术依据。

4 工作程序

4.1企业产品标准制定

企业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中第二章规定制定产品标准。

4.2企业产品标准审查

4.2.1 标准起草单位自行委托符合要求的标准化审查技术机构进行审查。提交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a)标准文本(送审稿);(b)标准编制说明;(c)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d)试验验证报告。

4.2.2审查技术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中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查。

4.2.2.1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自行委托符合要求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其他技术组织或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委员会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消费者、行业管理、标准化等方面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和本企业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审查。

4.2.2.2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一般应是会议审查,也可采取函审方式。审查方式根据备案标准情况确定。

4.2.2.3专家委员会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分为规范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即对产品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标准格式等规范性审查和对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审查。

4.2.2.4专家委员会形成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结论。审查(函审)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函审)等内容。

4.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4.3.1企业应在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产品标准报送受理备案部门备案。

4.3.2企业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各三份,并向市局(县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开通用户,登陆《山东省标准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相关内容:

a)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申请表(附件二);

b) 企业产品标准及电子文本(各1份);

c)标准编制说明(主要是:技术指标、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目的和依据、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等);

d) 试验验证报告;

e)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报告书或函审结论表(附件三、附件四);

f)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

g) 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h)企业声明(附件五);

i) 其他有关材料。

4.3.3标准备案主管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4.3.3.1标准备案主管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交标准化科长进行复核,标准化科长复核不满足要求,退回标准备案主管,由标准备案主管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告知书》(附件六)电子邮件通知申报企业。

4.3.3.2标准备案主管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交标准化科长进行复核,标准化科长复核满足要求,提交标准备案主管,由标准备案主管编写该标准的备案登记号(编写方法见附件一),用带有备案标识的A4纸张印一式三份,在标准文本封面标准名称正下方加盖备案专用章。备案标准连同备案材料一份由受理备案部门存档(档案保存期限为五年),一份发送组织标准审查的单位,一份发送企业。

4.4 标准复审、变更

4.4.1企业产品标准复审,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申报时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申请表》(附件二)。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只改变年代号。

4.4.2企业产品标准变更。技术内容做修改或补充的,企业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更改登记表(见附件七)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审查和备案单位。经审查、备案单位核准后,连同标准文本一并使用。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更名证明,经备案单位审核同意,可变更名称,原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变(非同年度)。

5 相关表格

附件:一、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方法;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三、企业产品标准函审结论表;

四、企业产品标准审查报告书;

      五、企业声明;

      六、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告知书;

七、企业产品标准变更登记表;

       八、企业产品标准取消备案通知单;

       九、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式样;

       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纸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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