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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电脑3C认证多少钱怎么办理
CCC认证申请流程:
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书 > 认证机构受理 > 按要求将资料提供到认证机构 > 认证机构进行资料审查 > 进行样品测试 > 认证机构进行工厂审查 > 认证机构要合格评定 > 申请人领取3C证书
具体操作基本情况:
CCC认证申请分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
申请书含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和产品的有关信息。
每种型号单元的商品应单独申请。
同一种型号不同生产厂家的商品也应单独申请。
阶段1:申请受理
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后,认证机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发送或寄送有关文件和资料。
同时,认证机构发送有关收费和通知。
申请人按要求将资料提供到认证机构。
申请人付费后,按要求填写付款凭证。
[注:企业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其他需要的文件;CB证书及报告(如有)]。
阶段2:资料审查
在资料审查阶段,产品认证工程师需对申请进行单元划分。
单元划分后,若需要进行样品测试,产品认证工程师向申请人发送送样通知以及相应的付费通知,同时,通知申请人向相应的检测机构发送样品接收通知。
阶段3:样品接收
样品由申请人直接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
申请人付费后,按照要求填写付款凭证。
检测机构对收取的样品进行验收,填写样品验收报告,对于不合格的样品将出具样品整改通知,整改后填写样品验收报告。
样品验收后,检测机构填写样品检测进度表报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收到样品检测进度后,在确认申请人相关费用付清后,向申请人发出正式受理通知,向检测机构发出检测任务书,样品测试正式开始。
阶段4:样品检测
企业在型式试验阶段应作的工作为:送试验样品、需要的零部件及技术资料,了解试验进度,如果出现不合格项要依照样品测试整改通知进行及时整改。
样品测试结束后,检测机构填写样品测试结果通知。
检测机构还将试验报告等资料传送至认证机构。
阶段5:工厂审查
对于需要进行工厂审查的申请,检测机构组织进行工厂审查。
工厂检查的前期准备包括:与认证机构商定工厂检查的日期和人员;按照工厂检查的要求准备好文件和记录;在工厂检查时安排生产线开动。
企业要严格按照工厂检查的要求配合工厂检查组的工作。根据确认的不符合项和工厂检查结论,尽快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
阶段6: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工程师对各阶段的结果进行收集整理后,进行初评。
合格评定人员对以上结果进行复评。
阶段7:证书领取
认证机构主任签发证书。
申请人打印领证凭条,到认证机构自取或要求寄送证书。
获证后的监督:
如果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的样品不一致,应得到认证机构的确认后再生产。
要与认证机构商定正常监督的日期。
在监督时,生产线应正常生产,并有认证的产品在工厂或能提供一定量的产品供抽样(如:外面的仓库、市场等)。
准备好监督所要求的文件和记录。
确认不符合项和监督结论。
尽快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实施的列入《**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以下产品的强制性认证:
1) CNCA-01C-014:电动工具;
2) CNCA-01C-016: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3) CNCA-01C-017:音视频设备;
4) CNCA-01C-018: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EMC);
5) CNCA-01C-019: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EMC);
6) CNCA-01C-020:信息技术设备;
7) CNCA-01C-021: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EMC);
8) CNCA-01C-022:照明电器;
9) CNCA-07C-031:电信终端设备
2 引用文件
1)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3) 《**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4)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动工具 (CNCA-01C-014:2001);
5)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01C-016:2001);
6)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7:2001);
7)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电磁兼容) (CNCA-01C-018:2001);
8)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CNCA-01C-019:2001);
9)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CNCA-01C-020:2001);
10)《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电磁兼容) (CNCA-01C-021:2001);
11)《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 (CNCA-01C-022:2001);
12)《电信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 (CNCA-07C-031:2001)。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申请和受理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程序
4.1认证申请和受理
4.1.1认证申请
4.1.1.1《**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CQC提出认证申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附件3)的要求,提交认证申请材料。
4.1.1.2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同时提交其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4.1.1.3当申请人是受他人委托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4.1.2受理申请
CQC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经审查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受理申请通知书;提交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资料报认证中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认证申请。
4.1.3 签订合同
CQC同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2 型式试验
4.2.1认证中心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安排签约检测机构在其指定的检测业务和地域范围内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型式试验任务。
4.2.2申请人按要求选送样品至指定的签约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对选送的样品负责。如样品经确认属运输原因引起损坏的,允许重新送样。
4.2.3签约检测机构依据认证检测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在现场检验的,由检测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4.2.4认证中心检测机构协调部对产品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提交中心办公室。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认证中心检查部在受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在认证申请人具备现场工厂审查条件下,负责完成审查组的组成,并向申请人发出工厂初始审查通知书。
4.3.2审查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审查,提交工厂审查报告。
4.3.3CQC检查部对工厂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提交中心办公室。
4.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4.4.1CQC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评定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及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认证申请人。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包括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和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对获证产品可抽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5.2产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以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4.5.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进行,其中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审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5.4监督复查合格后,申请人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5 认证产品的变更和扩展
各类获证产品的变更和扩展按该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具体要求实施。
6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7 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8 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