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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的电池指令2006/66/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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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发布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2006/66/EC,该指令取代原电池指令91/157/EEC和98/101/EC,适用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
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对电池中汞和镉使用限制的规定;
2.新电池的标签要求,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
3.修改了铅、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
4.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
5.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或焚化;
6.增加“生产商责任”的规定;
7.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移除(由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连接电池的除外)
8.便携电池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
9.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要在每个成员国家进行注册。
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重量 0.0005%的电池或蓄电池(豁免产品:钮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 2%);
2.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重量 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池(豁免产品:无线电动工具、医疗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和报警系统)。
电池标签的要求:
1.所有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
2.如果电池中汞(Hg)含量超过0.0005%(5ppm),或者镉(Cd)含量超过0.002%(20ppm),或者铅(Pb)含量超过0.004%(40ppm),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备注:
1.汞和镉的标注限值与法规的含量限值相同。因此 Hg 符号实际上只适用于钮扣电池,Cd符号只适用于受到豁免的电池和蓄电池,而汞和/或镉含量超过限值的其它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的。
2.根据新的镉限值,镍-镉电池不能再使用(豁免产品除外),所以只能用镍氢(NiMH)电池或锂离子(Li-ion)电池作为替代。
3.消费者还应被告知这些物质的潜在影响,正确的处置方法,回收和循环利用计划详细内容,以及符号的含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