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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为进一步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盘活文化资源的重要作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的若干政策》(京政办发〔2013〕52号,以下简称《政策》)。
据悉,《政策》重点从放宽市场准入、深化综合改革、增强文化设施功能、做强文化创意企业、加强集聚区建设、促进文化消费和打造文化品牌等几个方面研究制定,打破阻碍民间投资进入文化创意产业的“玻璃门”、“弹簧门”,推进民营资本与文创产业的金融对接。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求解决民营文化创意企业投资融资瓶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盘活文化资源、创新文化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巩固提升首都全国文化中心地位,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主导行业,发展内容创作、交易传播等重要环节。引导民间资本在设计服务、广告会展、动漫网游等创意主体行业实现规模化发展、品牌化运营。促进民营文化创意企业和机构在增加投资、引导消费、扩大出口等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二、放宽企业工商登记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要求,放宽企业工商登记条件。允许将改造后的旧厂房、仓库等作为文化创意企业的注册经营场所。以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资的文化企业,出资比例可由出资各方自主约定。
三、加强政府服务保障,加大政府资金支持。研究落实文化创意产业规划用地类别,编制重点区域文化创意产业用地规划。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民营企业举办文化、体育及会展等大型活动创造条件。统筹100亿元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贴息、参与文化创意产业基金设立、采购文化产品与服务等方式,支持民营文化创意企业发展。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转制后的文化企业可依照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免征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产品出口退(免)税等政策。支持专业化的民营文化创意企业以委托经营、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文化机构、文化体育设施运营管理。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文化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及市级重大文化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生产服务。支持民营文化创意企业承办或参与重大文化活动。
六、鼓励民间资本改造存量设施资源。支持民间资本将既有礼堂、剧场、影院、旧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老旧商业设施等存量设施资源,改造为鼓励类文化设施。按照其改造规模和功能,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资金补贴。剧场类改造项目补贴金额为改造总投资的30%,其他类项目补贴金额为改造总投资的20%,但单体改造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鼓励民间资本新(配)建文化设施。支持民间资本建设集多主题文化娱乐、商业、餐饮于一体,聚观演(影)、购书、健身、艺术品展示与交易等多种功能的文化消费综合体。对新(配)建文化设施,按照新(配)建的规模和功能,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资金补贴。补贴金额为新(配)建文化设施总投资的30%,但单体新(配)建文化设施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共性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民营文化创意企业投资各类新型孵化、研发、知识产权服务、展示交易等共性服务平台。支持民间资本建设文化物联网体系,把传播载体、创作人才、文化内容、消费受众有机联接起来,通过以奖代补或补贴等多种方式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资助民营企业申请著作权、专利、商标。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市)级新技术、新产品、文化成果的认定及创意成果的转化,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支持。
九、鼓励并引导文化核心要素向园区集聚。支持行业商(协)会、国际文化采购组织、交易结算中心、重大文化功能性项目、领军型民营文化创意企业集团、文化投资经纪机构在国家(市)级集聚区(园区)落地。民营企业在国家(市)级集聚区(园区)内开展改造、新(配)建文化设施及文化共性服务平台建设,对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社会效应的项目,按照非集聚区域改造、新建补贴标准再上浮10%给予补贴,所在区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补贴。经国家、市级认定的由民间资本创办的园区,享受与已认定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园区)同等政策,对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现行政策予以支持。
十、鼓励民营文化创意企业出精品。对民营文化创意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项目和活动给予适当奖励和补贴: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被评为文化创意知名品牌、实现较高市场占有率和覆盖率的文化产品;投资建设并运营的传承中华历史文化的优秀项目;创办、承办的品牌赛事和文化会展活动。
十一、鼓励民营文化创意企业“走出去”。加大国际市场拓展资金扶持和文化产品出口奖励,支持民营企业收购国际战略性投资项目,购置海外文化资产、经营资质和品牌资源。创新监管服务模式,加快文化保税区建设,扶持建立海外文化创意产品生产和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搭建文化出口综合服务平台,加快促进文化“走出去”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国际贸易、服务外包和技术合作,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产品及服务的出口,依法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外)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投融资服务体系创新。支持民间资本设立或参与由政府引导设立的北京服务·文化创新股权(引导)系列投资基金。支持各类担保机构针对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小额贷款、信用担保等业务。支持民营企业运用各类债券、集合信托、金融租赁等方式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在本市各类产权交易场所、版权交易基地、专业交易市场等进行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的交易。
十三、鼓励民营企业创新文化产品与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融合科技与文化的创意领域。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营文化创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机构、团体加强文化创意人才队伍建设。将民营文化创意企业、机构、团体人才引进纳入全市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将民营文化创意企业人才评价、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出境服务、表彰奖励等纳入全市人才管理体系。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扩大文化消费。民营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及服务纳入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体系,政府在采购文化创意产品及服务时,民营文化创意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民营企业开发与应用文化消费新模式,支持优秀文化创意项目纳入全市文化消费卡体系,扩大文化消费。支持建立连锁影(剧)院、电子商务等现代市场营销系统。规范文化消费,合理调节价格。
十六、鼓励民营文化创意机构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支持文化商(协)会、产业联盟、民营文化创意企业在国内外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大型展会以及文化推广活动。鼓励并支持京外文化创意机构在北京建设各类分支机构,加强文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