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划分,该种模式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 F类“批发和零售业”,而增值电信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 I类“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中的网上销售并非《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所称的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ICP许可;
3、根据我们的服务经验,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就前述“批发和零售业”已完取消了外商投资的,其中政策为明确的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贸区”),建议外国公司将资子公司的注册地设定为上海自贸区。
法律依据:
(1)《关于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4〕38号) 2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