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全面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09〕号)的配套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委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对2016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以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备案程序
(一)饲料生产企业如实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见附件),按照“一证一表”的原则一式三份,在2017年3月10日前将备案材料纸质件电子文件报所在区县(自治县)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各区县(自治县)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辖区内企业年度备案材料,并现场考查其真实性,浓缩、配合、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由区县(自治县)独立完成,我委畜牧处(饲料办)不再签署备案意见,审核完成后,在一式二份备案材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当地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分别存档,我委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的备案材料一式三份,于 2017年3月20日前报经我委畜牧处(饲料办)签署备案意见后,返还当地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存档,所有电子文件交报我委畜牧处(饲料办)建立畜牧业数据库。
三、工作要求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争取支持加强领导,切实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确保备案工作圆满完成。
(二)企业有主要生产设备、检化验仪器及主要技术人员和特有工作人员发生变化,影响到饲料质量安全的,不予备案,并整改到位后再备案。
(三)企业不按规定组织生产,有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饲料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现场调查,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或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及时上报注销申请并批注意见,按程序注销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