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常见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十三
发布时间:2014-12-22 14:11:40 产品编号:GY-5-37947403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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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介绍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32、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侵占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侵占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侵占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2)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财物的。
33、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职务侵占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4、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挪用本单位资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数额在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数额在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5、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 不满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特别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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