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双登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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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签:双登蓄电池6-GFM-55价格及参数,供应,能源,电池
应用范围:
⑴ 通信用备用电源 ⑵ 发电厂、水电站直流电源
⑶ 变电站开关控制 ⑷ 铁路用直流电源
⑸ 太阳能、风能系统 ⑹ 移动机站
⑺ 不间断电源系统 ⑻ 消防、安全系统
双登蓄电池特点
(1)长寿命
使用既有耐腐蚀性的特殊铅钙合金制成的栅板(格子体),拥有较长的浮充寿命。正常浮充电情况下产生的气体可以很好的被吸引,所以正常操作情况下不会因电解液枯竭导致电池容量减低。
使用特殊隔板保持电解液的同时,强力压紧正极板板面防止活性物质脱落。所以,可以长时期使用,是一种很经济的蓄电池。
GFMT系列蓄电池,是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的基础上实现了长寿命化。所以GFMT电池设计寿命为10~15年(25℃)。
(2)维护容易
由于浮充电时,电池内部产生的氧气大部分被阴极板吸收还原成电解液,基本上没有电解液的减少,所以完全不必象一般蓄电池那样测量电解液的比重和补水。
(3)高倍率放电特性优良
采用孔率极高的特殊极板,并且端子和极柱一次成型,因而内阻较小,特别是大电流放电特性优良(1分钟放电情况下,比以前的开放富液式蓄电池提高20%以上)。
(4)可横向放置,缩小放置空间
电解液由特殊隔板保持,所以没有流动的液体,不必担心漏液。正常操作下,即使横放状态亦可使用。另外,端子形状也考虑到电池排列的需要,接线操作简单。
此外,不需要额外保留维护空间。由于电池是紧密的设计,所以可以缩小存放空间。而且,如果将电池横向放置,就可以在前面接线及检修,可以更加缩小其占据的空间。
(5)经济性好
由于不需要补水及均衡充电,可以减少检修费用及充电机可以简化。不产生酸雾,相邻机器亦不需要进行耐酸处理,所以整体经济性好。
(6)有较高安全性
为预防产生过多的气体,电池装有安全阀。
另外,还装有防爆过滤器,在构造上即使有火花接近,亦能防止引火至电池内部。
(7)自放电少
使用特殊铅钙合金制成的板栅,将自放电量限制到小,可长期保存。
三是明确建立动力电池编码制度,建立可追溯体系。回收体系的建设是废旧动力电池能否得到合理回收及再利用的关键环节。为保证废旧电池的回收率,明确对动力电池产品采用编码制度,具体编码工作由生产企业负责,国家汽车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动力电池产品编码标准。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应对所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动力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可追溯系统。编码应具有与产品的--对应性。编码应标识在动力电池产品显著位置,且具有较高的牢固性。
四是鼓励进行废旧动力电池梯级利用。考虑到部分废旧动力电池仍有一定容量,可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电网储能电站等行业,因此,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梯级利用,以节约成本,提升资源利用率。因梯级利用可能会涉及电池的拆解、重组和检测,所以梯级利用企业在销售电池时应在电池表面贴自有商标并明示该电池产品为梯级利用电池,并负责其销售的梯级利用电池的维修保养和再次回收。鼓励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与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企业合作,根据废旧动力电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使用安全性等实际情况判断可否进行梯级利用。
问:《技术政策》提出了哪些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
答:目前,我国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保有量还比较少,相关回收利用体系还没有有效建立起来,回收利用技术工艺还不成熟,暂不宜进行强制性管理。因此,《技术政策》只是一个引导性文件,没有做出惩罚性规定。但为了鼓励相关主体执行《技术政策》,引导行业规范发展,我们在《技术政策》里提出了几个具体的促进措施:在制度上,国家鼓励企业对动力电池采用收取押金、回购、以旧换新等措施,提高消费者交回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国家将探索把废旧动力蓄电池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征收范围。在激励措施上,国家将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梯级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的技术研发、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技术研发方面,国家支持动力蓄电池相关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鼓励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企业、梯级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不断开发和推广新技术。在国际合作方面,国家将鼓励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国家标准的共同制定和协调统一,支持开展具有国际**水平的示范项目建设。
--条【制定依据】为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 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技术政策。
第二条【制定目的】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设计、生产及回收利用工作,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及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和-终处置等活动。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
(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电动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二) 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 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 生产过程中企业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含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第四条【总体要求】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责任主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和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梯级利用企业”)应分别承担各自生产使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与本技术政策相关的管理政策及技术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动力蓄电池设计和生产
第七条【绿色设计】电动汽车设计应遵循动力蓄电池易拆卸原则,确保动力蓄电池能从整车上安全、环保的拆卸。
动力蓄电池设计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GB/T 30512)的规定,采取无毒无害化设计,并尽量使用再生材料。国家鼓励动力蓄电池结构设计标准化,提高通用性,以便于梯级利用。
第八条【拆卸、拆解信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销售的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拆卸技术信息,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销售的动力蓄电池的拆解技术信息,并及时更新,必要时应提供技术培训。
第九条【电池产品编码和追溯】国家推动建立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制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确保编码与电池产品具有--对应性,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将装配在整车上的蓄电池产品编码与整车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动力蓄电池的流向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