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光宇蓄电池
起订:1只
供应:9999只
发货:3天内
信息标签:光宇蓄电池6-GFM-24 12V24AH价格及参数,供应,能源,电池
光宇蓄电池优点:
1.维护简单本系列电池采用耐腐性能好的特种铅钙合金作板栅,采用超细玻璃纤维作隔板,利用阴极吸收技术,实现内部氧的循环复合,因此电池实现了密封,在整个寿命期间无须定期补水或补酸等维护。
2.安全可靠安全阀开闭阀性能卓越,寿命长久,既可以放出由于操作失误或过充电引起的过多气体,保证了安全,又可防止外部气体或火星进入电池内部引起自放电或爆裂。
3.自放电小因电池采用特种合金作板栅,并对隔板电解液及各生产工序的杂质进行严格的控制,所以自放电极低。
4.密封可靠采用进口树脂胶,与ABS形成腐蚀性密封,且胶固化后韧性极好,因此确保不漏酸。
5.内阻小极板、汇流排、极柱等采用优化设计,隔板电阻也极低,因此电池内阻小,大电流放电性能好。
6.恢复性能好--的板栅合金,优良稳定的工艺,独有配方的电解液添加剂使得电池深放电后只要充分充电,电池容量基本不降低。
7.产品安装方式产品可根据用户需要采用柜式、立架式、卧式、地面摆放及与其它电源柜内置式使用等各种形式。
8.使用条件环境温度15~25℃可以获得较长寿命;(我常电池可在-40-50℃条件下工作)充电设备应具有恒压充电功能,给蓄电池充电时,稳压精度达到0.01;电池可以立式使用,也可卧式使用。
9.维护注意事项浮充电压超出(规定电压±0.01)×nV/单个·25℃(n指单体数)范围应进行调整,否则影响寿命;每月检查一次单只电池浮充电压,并作好记录,如运行达六个月,浮充电压差超过规定值,则与厂家联系,厂家派人处理;每年检查一次连接部分是否有松动现象,及时处理;尽量避免产生过放电及过充电,放电后应及时进行充电;如用户需要将两只或两只以上电池并联使用时,请与厂家联系;不得使用有机溶剂而应用肥皂水清洁电池,避免用易产生静电的干抹布擦拭电池;蓄电池若需要贮存,应断开电池与充电设备及负载的连接部分并保持环境阴凉、干燥、通风。
6-GFM(C)系列电池特点
维护简单
电池实现密封,在整个寿命期间无需定期补水或补酸等维护。
性能优良
板栅采用特种合金,严格控制隔板、电解液及各工序的杂质,自放电极低。
极板、汇流排、极柱等采用优化设计,隔板电阻也极低,因此电池内阻小,大电流放电性能好。
电池深放电后只要充分充电,电池容量基本不降低,恢复性能好。
安全可靠
安全阀开闭阀性能卓越,寿命长久;
既可以放出由于误操作或过充电引起的过多气体,又能防止外部气体或火星进入电池内部引起自放电或爆裂。
安 装
蓄电池均荷电出厂,在运输安装过程中谨防短路。
电池组电压较高,在安装使用及维护中应使用绝缘工具,
当负载变化范围为0~100%时,充电设备应达到±1%稳压精度。
连接电缆应尽可能短,以防产生过多压降。
在安装末端连接件和导通电池系统前,检查电池系统总电压及正负极,以保证安装正确
光宇蓄电池6-GFM-24 12V24AH价格及参数第十一条[使用维修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蓄电池维修、拆卸、更换及贮存的技术信息,将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与程序告知用户。
具备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应按照维修手册及贮存等技术信息要求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维修、拆卸和更换,规范贮存,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交售其他单位或个人。
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溯源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蓄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联系。
第十二条[报废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与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共享新能源汽车报废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情况,通过回收和回购等方式将报废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
新能源汽车报废及回收拆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机动车拆解环保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用户责任要求]新能源汽车用户(产权方)在动力蓄电池需维修、拆卸和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备动力蓄电池维修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动力蓄电池的维修、拆卸和更换;在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报废车辆送至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拆解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收集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可参照《充电电池废料废件》(GB/T26932-2011)等有关标准要求,按照材料类别和危险程度,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标识,应使用专用的器具包装以防有害物质渗漏和扩散。
第十五条[贮存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标准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第十六条[运输要求]托运及承运废旧动力蓄电池包装运输的有关单位应按照废旧动力蓄电池危险程度,遵守国家相应法规、政策及标准,并可参照《锂原电池和蓄电池在运输中的安全要求》(GB21966-2008)的要求。
三、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综合利用原则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企业总体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规模、装备和工艺等要求,鼓励采用**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开展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十九条[梯级利用要求]梯级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准对梯级利用电池进行编码和加贴标识。
梯级利用企业生产梯级利用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梯级利用企业应负责报废的梯级利用电池回收,通过多种形式,自建、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网络,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第二十条[梯级利用电池要求]梯级利用电池应通过梯级利用电池产品的标识认定,并加贴统一的梯级利用产品标识,不符合该要求的梯级利用电池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十一条[再生利用要求]再生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残余物,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拆卸、拆解、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级利用、材料回收利用等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
第二十三条[信息备案制度]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网点备案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本地区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定期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国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溯源管理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标准、溯源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
第二十五条[梯级利用产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梯级利用电池产品实施管理,研究制定梯级利用电池产品规范管理办法,推动梯级利用电池产品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