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优保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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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签:优保蓄电池6FM150-12 12V150AH型号及参数,供应,能源,电池
⑴ 电话交换机 ⑺ 办公自动化系统
⑵ 电器设备、设备及仪器仪表 ⑻ 无线电通讯系统
⑶ 计算机不间断电源 ⑼ 应急照明
⑷ 输变电站、开关控制和事故照明 ⑽ 便携式电器及采矿系统
⑸ 消防、安全及报警监测 ⑾ 交通及航标信号灯
⑹ 汽车电池及船用起动
保修服务 服务内容:
1、本店提所销售产品均享有厂家标准保修期限及保修服务
2、保修期内由我们提供免费维修或换机服务(来回运费需由买家承担)
3、本店提供免费技术咨询和疑难解答;如需工程师上门安装调试或维修,需收取相应差旅费及安装费。
如属下列情况之一,不在保修之列:
A 不按使用手册任意操作和使用;
B 未经同意自行改换机器而导致故障;
C 公害,地震,雷电以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规范回收公司、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可对其管理的集中转运点依法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集中领取危险废物经营**,并对其申报的单位履行企业管理义务。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集中颁发相应类型的危险废物经营**,**上应载明同一企业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全部网点和转运点名称、地址和贮存能力等内容,并将信息在“信息系统”如实记录。
鼓励在长三角、京津冀、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开展区域合作,简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具体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流向管控)废铅蓄电池应交由规范的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理。
第四章 资源化利用
第十八条 (园区化管理)废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项目应位于功能定位相符、环保基础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内,优先向“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布局,原来分散布局的既有企业应逐步退城入园,实现园区化布局。
第十九条 (企业管理)各地市应提出辖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规范资源化利用企业,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查后报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协作机制。规范资源化利用企业经行业评议、部委合议后录入“信息系统”。
(一)废铅蓄电池预处理-熔炼项目资源化利用规模应在 6 万吨/年以上;
(二)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规定;
(三)工艺、装备、项目建设应符合有关环保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四)应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
(五)应在申报前的两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六)录入“信息系统”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原料管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购合法来源的铅锭,禁止采购非法来源的再生铅。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形成绿色供应链清单,建设绿色供应商体系。废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企业应采购合法渠道废铅蓄电池,禁止采购非法来源的粗铅或铅膏等含铅废料;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废铅蓄电池,不得要求排空酸液后采购。
第二十一条 (合理规划)各省应加强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和资源化利用能力,鼓励跨行政区协同规划、共建共享;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新建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企业间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投资等方式联建联营,避免无序、重复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回收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未完成年度废铅蓄电池回收目标的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国家相关补助资金,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不予核准企业新建铅蓄电池扩产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对产品进行编码标识的,未及时进行电子台账记录和统计报送相关数据,及数据造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铅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的单位,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采购非法来源再生铅或含铅废料、接收拆解过或倒酸后的废铅蓄电池等铅蓄电池利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协作机制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