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优保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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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9999只
发货:3天内
信息标签:优保蓄电池6FM200-12 12V200AH报价参数及规格,供应,能源,电池
YOUBAO优保蓄电池产品特性:
1、 免补水、维护简单
采用特殊设计克服了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电解失水的现象,电池在使用过程中电液体积和比重几乎没有变化,因此电池在使用寿命期间完全无需补水,维护简单。
2、 密封安全、安装简单
电池内没有流动的电液,电池立式、侧卧安装使用均可,无电液渗漏之患,而且在正常充电过程中电池不会产生酸雾。因此可将电池安装在办公室或配套设备房内,而无需另建专用电池房,降低工程造价。
3、 使用寿命长
采用了耐腐性良好的铅钙合金板栅,在25℃的环境温度下,正常浮充寿命可达10年以上。
4、 高功率放电性能好
采用了内阻值很小的**极板和玻纤隔板,而且装配较紧,使得电池内阻极小。在-40℃~60℃温度范围内进行大电流放电,其输出功率比常规电池可高出15%左右。
5、 安装使用方便
电池出厂时已经完全充电,用户拿到电池后即可安装投入使用。
YOUBAO优保蓄电池产品优点:
1、安全性能好:正常使用下无电解液漏出,无电池膨胀及破裂。
2、放电性能好:放电电压平稳,放电平台平缓。
3、耐震动性好:完全充电状态的电池完全固定,以4mm的振幅,16.7Hz的频率震动1小时,无漏液,无电池膨胀及破裂,开路电压正常。
4、耐冲击性好:完全充电状态的电池从20cm高处自然落至1cm厚的硬木板上3次。无漏液,无电池膨胀及破裂,开路电压正常。
5、耐过放电性好:25摄氏度,完全充电状态的电池进行定电阻放电3星期(电阻值相当于该电池1CA放电要求的电阻),恢复容量在75%以上。
6、耐过充电性好:25摄氏度,完全充电状态的电池0.1CA充电48小时,无漏液,无电池膨胀及破裂,开路电压正常,容量维持率在95%以上。
7、耐大电流性好:完全充电状态的电池2CA放电5分钟或10CA放电5秒钟。无导电部分熔断,无外观变形。
关于《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并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各方意见,根据反馈情况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7月2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公告页面,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6月2日
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 号),为规范废铅蓄电池回收和利用行为,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铅蓄电池,包括作为起动电池、动力电池、工业电池等用途的各类铅蓄电池。
第三条 (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协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铅蓄电池回收利用总体制度设计及综合协调,生态环境部负责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环节环境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相关标准、标识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四条 (回收目标责任制)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到2025年底,铅蓄电池回收率要达到70%以上。国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更新回收目标。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企业),应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委托回收等方式,实现国家确定的回收目标,于每年 3 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生产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完成回收目标。
生产企业回收率=(当年废铅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国内销售量平均值×100%。
进口企业回收率=(当年废铅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进口量平均值×100%。
上述回收量指生产企业(含进口企业,下同)回收并交规范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置的数量。联合体方式承担回收目标责任的,以其成员企业的总回收量和总销售量为基准计算回收率。新设立的生产企业次年起承担回收目标责任,生产和进口不足三年的以上年度国内销售量(进口量)为基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残次品、库存等未进入消费系统的材料和产品不计入年度回收率计算范围。
回收率核算细则另行制定发布。
第五条 (统一编码)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统一编码标识制度。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在铅蓄电池产品显著位置标注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产品编码,确保每个铅蓄电池的--性管理。编码标识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 (台账制度)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关键节点电子台账制度,铅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资源化利用企业(含再生铅企业、大型铅冶炼企业等)应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铅蓄电池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台账的标准样式和保存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发布。
第七条 (信息管理)国家建立“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铅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数据格式和文本样式,记录电子台账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传台账信息。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依据“信息系统”所录信息,提交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第八条 (第三方核查)国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交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系统。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公正、科学开展核查工作,对核查过程和核查结果承担责任;核查结果在网上公示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 回收、贮存、运输
第九条 (合法经营)所有从事铅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的一律不得开展相应业务。
第十条 (分类管理)在收集、暂存、贮存、运输等环节,对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实行有条件豁免危险废物管理,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逆向回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依托电池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网络、机动车维修网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建立废铅蓄电池逆向回收网络体系。鼓励生产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一收一”等方式提高回收率。
第十二条 (第三方回收)专业回收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可建立组织化、规范化的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与生产企业签订联合回收、委托回收协议的,其回收量按协议计入相关生产企业的回收量;未签订相关协议的,其回收量按产品生产编码自动计入相应生产企业的回收量。
第十三条 (共建回收网络)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加强合作,共建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回收网络运行效率。
第十四条 (网点分类)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回收、集中贮存的单位,包括纳入逆向回收体系的电池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机动车和电动车维修网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应按照以下类型在“信息系统”分类填报。
类型 I:收集网点,主要用于暂存废铅蓄电池,暂存时间应不超过 90 天,重量应不超过 3 吨。类型 II:集中转运点,主要用于废铅蓄电池中转贮存,贮存时间-长不超过 1 年,贮存规模应小于贮存场所的设计容量。
第十五条 (批量填报)满足下列条件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规范回收公司、资源化利用企业可在“信息系统”批量填报信息,并对其申报的单位履行企业管理义务。
(一)企业在申请省份具有能达到回收目标的销售(回收)网络,覆盖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市县;
(二) 企业在申请省份具有一千吨以上的中转、贮存能力;
(三)企业建立了回收网络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四)企业建立了铅蓄电池回收风控制度和措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