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艾亚特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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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签:艾亚特蓄电池AERTO-5BT 12V5AH尺寸及规格,供应,能源,电池
特征:
极低的电解液比重,延长寿命。
严格的选材及**的制造工艺,使自放电极小。
极低的浮充电流,保证寿命。
密封反应效率高。
设计浮充寿命:
24Ah 10年(20)/ 6年 (25)
<24Ah 5年(25)
Description
型号 |
标称电压(V) |
各小时率容量 Rated Capacity(Ah,25) |
参考尺寸 Approx Dimensions(mm) |
||||||
20h率终止电压每单格1.75V |
10h率终止电压每单格1.80V |
5h率终止电压每单格1.80V |
1h率终止电压每单格1.75V |
长Length |
宽Width |
高Height |
含端子高度 |
||
AERTO-7BT |
12 |
7.5 |
7 |
5.95 |
4.2 |
151 |
65 |
94 |
97.5 |
AERTO-17BT |
12 |
18 |
17 |
14.45 |
10.2 |
181 |
76 |
167 |
167 |
AERTO-24BT |
12 |
25 |
24 |
20.4 |
14.4 |
175 |
166 |
125 |
125 |
AERTO-38BT |
12 |
40 |
38 |
32.3 |
22.8 |
197 |
165 |
170 |
170 |
AERTO-65BT |
12 |
70 |
65 |
55 |
39 |
350 |
166 |
174 |
174 |
---|---|---|---|---|---|---|---|---|---|
AERTO-100BT |
12 |
110 |
100 |
85 |
60 |
382 |
172.5 |
200 |
230 |
AERTO-120BT |
12 |
130 |
120 |
1.2 |
72 |
407 |
172.5 |
210 |
237 |
AERTO-150BT |
12 |
160 |
150 |
127.5 |
90 |
532.4 |
183.3 |
210 |
237 |
AERTO-200BT |
12 |
210 |
200 |
170 |
120 |
533 |
236.5 |
211 |
238 |
使用范围:
UPS不间断电源、警报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邮电通信、电力系统、电厂电站的开关控制及事故处理、
银行不间断系统、和电讯设备、电动玩具、消防,安全防卫系统、医疗设备、太阳能系统、船舶设备、控制设备、电子仪器及其它备用电源。
♦结构特点板栅合金:正负极板栅采用铅钙多元合金,耐腐蚀、无污染、水耗少
♦电池壳体:抗冲击、耐震动的高强度ABS(可选用阻燃级)
♦端子密封:采用多层极柱密封专有技术;
♦紧装配设计:较高的极群装配比,有效防止活性物质脱落;
♦安全阀:高灵敏度的安全阀,可以有效保证电池使用过程中
办法规定: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动力蓄电池需维修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备相应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电池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等提供动力蓄电池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
该办法全文如下。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 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第六条 国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协作,鼓励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二、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
第七条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对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材料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尽可能使用再生材料。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应遵循易拆卸原则,以利于动力蓄电池安全、环保拆卸。
第八条 电池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等提供动力蓄电池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主动公开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说明以及动力蓄电池的种类、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第九条 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码对应信息。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编码及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
电池生产企业及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应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
第十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等通过溯源信息系统记录新能源汽车及所有人溯源信息,并在汽车用户手册中明确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与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维修服务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的维修需求,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等技术信息。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拆卸和更换时核实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信息,按照维修手册及贮存等技术信息要求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维修、拆卸和更换,规范贮存,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不得移交其他单位或个人。
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溯源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蓄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联系。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