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华龙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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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签:华龙蓄电池6-FM-200 12V200AH规格及参数,供应,能源,电池
浙江平湖华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十多年的专业生产蓄电池经验,公司专业生产6V、12V等各种系列型号的儿童电动童车的专用蓄电池,产品有6项实用、1项发明,日生产能力30000PCS以上,年销售额3亿以上。公司正在不断地发展壮大,力争成为中国电动童车专用蓄电池的领航者!
AROMA蓄电池技术特点
1.正负板栅皆采用铅钙系列多元合金超纯材料。
充电时负极不析氢,只正极产生少量氧气,氧气能迅速到达负极,与负极铅反应生成氧化铅,后者与硫酸重新化合成水,水的复合效率接近100%,从而实现电池的密封。
2. 使用高密度铅膏机器涂板,并采用高温高湿固化工艺,长寿命设计。
一般厂家使用低密度铅膏,其活性物质疏松,充放电时易膨胀掉粉,电池寿命缩短。低温固化时主要生成三缄式硫酸铅,初期容量好,但寿命短;高温固化时则主要生成四缄式硫酸铅,寿命长。AROMA蓄电池使用了至今美国OSI固化系统(高温高湿,程控)。
3.极板中加有特殊添加剂(美国进口),同时采用超细玻璃纤维隔膜紧装配工艺,使电池具有优越的大电流放电性能。
电池的大电流放电性能主要决定于负极板,为防止负极板在充放电过程中收缩,需要加入负极膨胀剂。目前国内生产的膨胀剂较西方**国有很大差距,AROMA蓄电池采用了膨胀剂-美国LEWIS PRODUCTS CO.的产品。
4. 极端与电池壳体先采用胶垫密封,再使用韩国进口环氧迷宫式多层密封,不会发生极端漏酸。
密封环氧是实现电池密封的关键材料之一,国产环氧的耐酸性和粘接性能都较差。
5.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了多种统计技术方法,如铅氧化度、极板厚度、活性物质重量、注酸量等,电池电压和容量一致性好。
电池一致性是衡量电池制造工艺技术和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用户关心的技术参数。AROMA蓄电池按照ISO9001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严格工序管理,在过程控制中使用了多种统计技术方法,对安全阀, 气密性、出厂等实行了全检,提高了电池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6.外壳采用高强度ABS材料,独特的绿色外观设计,标志该电池为不污染环境的环保型产品。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十八) 企业应通过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编制并执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十九) 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部件到成品出厂完整的检验和可追溯体系,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生产管理,建立生产管理数据库。
七、售后服务能力要求
(二十)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具有产品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能力。
(二十一) 系统企业应会同汽车整车企业研究制定可操作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再利用的方案。
八、规范管理
(二十二) 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汽车动力蓄电池规范管理工作。申请企业须编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见附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中中央企业所属的企业通过企业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线进行申报。
3.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负责对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初审。
4.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将正式纸质文件(包括附件材料)1份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报送部门需确保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真实。
5.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6.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十三) 列入公告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中央企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对照规范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6.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
(二十四)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公告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在线提交年度发展报告(见附3),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递交纸质材料1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企业年度发展情况公示制度。
(二十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每年要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内的企业进行抽查,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告内的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
4.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6.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撤销公告资格的,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3年内暂停受理公告申请。
(二十六) 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九、附 则
(二十七) 未列入现有产品分类类型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以外的其他类型锂离子电池有关规范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执行。
(二十八)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二十九) 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附:1.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检验标准目录
2.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3.企业年度发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