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霸蓄电池技术特点:
1、简洁的外形设计,新颖的电池整体结构设计,确保电池美观大方,装卸方便,申请 专利。
2、选用--耐用的进口隔板 选用电阻更小,更腐蚀,孔径更小,孔率更高的进口PE隔板。
3、科学的板栅结构采用中极耳放射板栅设计,降低电池内阻,更有效的提高了电池的大电流启动能力。大大提高了电池性能。
4、先进的合金配方 采用高纯度多元铅基合金,使板栅具有良好耐腐性能,析气量小,水损耗低,自放电小,保证了电池寿命长。
5、充足的电池容量 ,保证了电池良好的高倍率、大电流启动放电性能好,性能优良
6、优异的供电性能 电池在加入电解液后即可装车使用,免充电,使用方便
应用领域与分类:
◆ 免维护无须补液; ● UPS不间断电源;
◆ 内阻小,大电流放电性能好; ● 消防备用电源;
◆ 适应温度广; ● 安全防护报警系统;
◆ 自放电小; ● 应急照明系统;
◆ 使用寿命长; ● 电力,邮电通信系统;
◆ 荷电出厂,使用方便; ● 电子仪器仪表;
◆ 安全防爆; ● 电动工具,电动玩具;
◆ 深放电恢复性能好; ● 便携式电子设备;
◆ 无游离电解液,侧倒仍能使用; ● 摄影器材;
◆ 产品通过CE,ROHS认证,所有电池 ● 太阳能、风能发电系统;
符合标准。 ● 巡逻自行车、红绿警示灯等。
储霸CNW蓄电池6-GFM-38 12V38AH型号及参数
与新车生产、销售的火爆相比,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建设却相对滞后。虽然此前北京、天津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然而,由于前期政策没有提出回收体系建设的明确条件和具体要求,加之回收服务网点缺少相关标准且建设成本较高,实际上京津冀地区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体系尚未有效建立。
“下一步,必须强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中的主体责任。”北京市经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凡是在京津冀地区有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在京津冀地区内至少构建3个回收服务网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回收服务网点相关信息。鼓励通过“换一收一”的方式回收电池质保期内的汽车维修电池,通过补贴、以旧换新等方式,从消费者手中回收“质保期外,新能源汽车报废前”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如果新能源汽车报废,动力蓄电池如何回收处理?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拆卸,拆卸下来的动力蓄电池包应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新能源汽车应完整报废,动力蓄电池缺失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应当出具电池已被回收利用的相关证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关键在于不能让制度成为纸、稻草人。试点方案明确提出,三地将建立企业落实回收主体责任的情况与诚信体系挂钩的机制,并考虑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梯次利用
加快电池残值评估技术研发
据了解,动力电池平均使用年限为5—8年,其性能随着充电次数的增加而衰减,当电池容量衰减至额定容量的80%以下时,该动力电池不再适用于电动汽车,但进入回收流程后不一定马上进行报废处理,还可以进行梯次利用于储能和备电等领域,延长动力蓄电池的生命周期,降低动力蓄电池使用成本。
业内人士称,电池梯次利用概念早已存在。干电池在电动玩具中使用之后,可以在遥控器中继续使用,这就是-简单的电池梯次利用。在京津冀地区,诸多企业积极开展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探索和示范项目建设。像捷威动力已完成梯次利用储能电站试验,为公司提供电力;中聚新能源已成功完成1MWh储能领域梯次利用试验,可应用于峰谷电调平和应急用电。
预计到2020年,京津冀地区退役的动力蓄电池将达到10446吨,梯次利用的市场空间十分广阔。为此,三地将加大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业的支持,比如支持企业开展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在通信基站备用电源领域的商业化示范工程建设,在电力储能系统领域的示范验证,在移动充电、家庭储能、风光互补路灯等其他领域的探索应用。鼓励企业积极探索“以租代售”“提供服务”等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和新业态,推动更具活力的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市场化创新发展。
动力蓄电池实现科学合理梯次利用的前提是能够对余能、剩余寿命与性能等残值进行快速评估,然而这方面目前仍缺乏有效技术支撑,且相关技术标准不完善,还难以有效支撑规模化的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为此,京津冀地区将发挥科技创新优势,加快基于大数据的电池残值评估技术研发,判断电池的可用性,实现电池回收分类判别及梯次利用场景模式匹配,构建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系统方案。
梯次利用,安全--。试点方案明确要求,梯次利用企业应得到原电池生产企业的授权或技术支撑后才可开展相应的应用,回收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试验、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承担梯次利用电池的安全环保责任,应开展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的安全评估,确保梯次利用动力蓄电池的后期使用安全。
拆解再生
合理布局辐射京津冀地区的企业
当动力蓄电池确无使用价值时,再生利用就成了它们-好的“归宿”。
一方面,动力蓄电池蕴涵着大量的贵重金属资源,被喻为“城市矿产”, 回收利用动力蓄电池中的镍、钴及稀土等有价金属,将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合理利用废旧动力蓄电池资源,可减少铅酸电池以及新锂电池等的生产量,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的同时,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带来良好的环境效益。
据介绍,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分两段化处理,--阶段首先实现电池的无害化、固废减量化处理,即先将电池安全、环保、精细化地拆解为正负极粉等材料。第二阶段,将拆解后的材料进行-终的资源化再生利用。
由于新能源汽车与传统燃料汽车在核心总成和结构布局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且不同型号新能源汽车的车身结构、动力蓄电池形状、嵌入方式、安装位置等均不同,区域内现有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还不能满足报废新能源汽车拆解的技术要求。为此,三地将联合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升级,加强安全、环保、高效拆卸动力蓄电池的相关技术和装备研发,为新能源汽车规模报废做好技术储备。同时,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京津冀地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合作,为其提供电池安全拆卸指导手册和相应的技术培训。
京津冀地区由于严格的环保压力,对动力蓄电池资源化再生利用项目的环评要求高,导致京津冀地区的动力蓄电池资源化再生利用项目难以落地,反而给不合规、不合法的企业创造了生存空间,行业监管难度大。为解决这个问题,三地将基于资源和产业基础优势,合理布局能够辐射京津冀地区的资源化再生利用企业,满足京津冀地区的资源再生利用需求。
新建、改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厂区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工艺、溯源能力等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能力相适应,作业场地应满足硬化、防渗漏、耐腐蚀要求。
2.应选择生产自动化效率高、能耗指标先进、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生产设备设施,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术及工艺,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3.应具备满足耐腐蚀、坚固、防火、绝缘特性的专用分类收集储存设施,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必备的安全防护、消防设备等。
4.应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如溯源信息系统及编码识别等辅助设施设备。
(二)梯次利用要求
1.具备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剩余容量、一致性、循环寿命、安全等主要性能指标的检测技术及设备,以及明确的可梯次利用性判断方法,可对不同类型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电池产品。
2.具备废旧动力蓄电池机械化或自动化拆分设备,以及无损化拆分工艺。具有梯次产品质量、安全等性能检验技术设备和工艺,具备梯次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三)再生利用要求
1.具有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拆解与资源再生利用机械化作业平台及工艺,包含动力蓄电池单体自动化破碎、分选等设备。
2.具备产业化应用的火法或湿法等工艺,可实现材料修复或元素提取,对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可合理回收和处理,具有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对不可利用残余物的规范处置方案。鼓励使用环保效益好、回收效率高的再生利用技术、装备及工艺。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一)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应依据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卸、拆解技术信息,遵循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1.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废旧动力蓄电池储存、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等,并积极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2.从事梯次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剩余容量、一致性及安全性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满足梯次利用安全、环保、性能及质量等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重组利用,鼓励在基站备电、储能、充换电等领域应用,提高综合利用经济效益。同时,建立完善的梯次产品回收体系,保障报废梯次产品的规范回收,并移交至从事再生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
3.从事再生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的资源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水平,通过冶炼或材料修复等方式保障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回收。其中,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锂的元素回收率不低于85%,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7%。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材料回收率应不低于90%。
4.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应得到合理回收和处理,并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无相应处置能力的,应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理,同时应做好跟踪管理,不得将其擅自丢弃、倾倒、焚烧或填埋。
(二)能源消耗
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用能考核制度,配备必要的能源(水、电、天然气等)计量器具。加强对运输、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利用等各环节的能耗管控,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事再生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90%以上。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及装备。
五、环境保护要求
(一)新建、改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根据废物的危险特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
2.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残余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
3.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工业固废的,应具备环保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企业应具备废水及废气处理在线监测装置。
4.综合利用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要求,并具备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措施。
5.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