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蓄电池的使用
4.1补充电
2 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由于自放电电池会损失部分容量,使用前请补充电;
2 如果使用过程中暂时停放不用,请定期进行补充电。
2 使用前应根据下列条件进行补电见下表;
& 注:电流值中C指电池的额定容量。
例如:12V100AH电池的额定容量为100AH,0.1C(A)=0.1X100=10A;
充电电压: 12V电池为2.25X6=13.50V,6V电池为2.25X3=6.75V
4.2 蓄电池的放电及放电终止的判断
4.2.1 蓄电池放电终止的判断依据
2 核对性放电试验:放出额定容量的30~40%。
2 容量放电试验:放出额定容量的60~80%。
2 放电终止电压的取定:一般情况下按下表三的相关参数设置,也可根据蓄电池的放电曲线确定不同放电电流下的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
达到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可视为放电终止。
& 注意:
1).不要使蓄电池端电压降至以上规定值以下。
2).放电后不要存放,请立即补充电。
3).最大允许放电电流应控制在以下范围之内:
放电电流 I≤1C10(A),持续放电;
放电电流 I=3C10(A),放电时间 T≤2min;
放电电流 I=6C10(A),放电时间 T≤10s。
4.2.2容量放电测试
一般情况下在对蓄电池进行定期容量测试时,可选择以下几种容量测试方法。
2 离线式测量法
a) 将蓄电池组充满电后脱离系统静置1小时,在环境温度为25±5℃的条件下采用外接(智能)假负载的方式,采用10小时放电率进行放电测试。
b) 放电开始前应测量蓄电池的端电压、环境温度、时间。
c) 放电期间应测量记录蓄电池的端电压、放电电流、室内温度,测量时间间隔为1小时,放电电流波动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
d) 放电期间应测量记录蓄电池的端电压及室温,测量时间间隔为1小时。在放电期末要随时测量,以便准确确定达到放电终止电压的时间。
e) 放电电流乘以放电时间即为蓄电池组的容量。蓄电池按10小时率放电时,如果温度不是25℃时,则应将实际测量的容量按照下式换算成25℃时的容量Ce:
Ce=Cr/?1+K(t-25℃)?------------------------(A)
式中:t—放电时的环境温度
K—温度系数(10H率放电时 K=0.006/℃;3H率放电时 K=0.008/℃;
1H率放电时 K=0.01/℃)
f) 放电结束后,要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充入电量为放出电量的1.1~1.3倍。
2 在线式测量法
a) 在直流供电系统中,调整整流器输出电压至保护电压(如46V),由蓄电池对实际负荷供电,在放电中找出蓄电池组中电压最低、容量最差的一只蓄电池作为容量试验对象。
b) 打开整流器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等蓄电池组充满电后稳定1小时以上。
c) 对a)中放电时找出最差的那只蓄电池进行10小时率放电试验。放电前后要测量记录该蓄电池的端电压、温度、放电时间和室温。以后每隔1小时测量记录一次,放电快到终止电压时,应随时测量记录,以便准确记录放电时间。
d) 放电电流乘以放电时间即为蓄电池组的容量。如果室温不是25℃时,则应按照(A)式换算成25℃时的容量。
e) 放电试验结束后,用充电机对该只蓄电池进行补充电,恢复其容量。
f) 根据测量记录数据绘制放电曲线。
2 核对性放电试验法
为了能随时掌握蓄电池组的大致容量,进行核对性放电试验是必要的,其方法是:
a) 在直流供电系统中,调整整流器输出电压至某保护电压(如46V),由蓄电池对实际通信负荷供电。蓄电池组放电前后要测量记录每只电池的端电压、温度、室温和放电时间。放出额定容量的30-40%为止。
b) 放电结束后,要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充入电量为放出电量的1.1~1.3倍。
c) 根据测量记录的数据绘制放电曲线,留作以后再次测量时比较。
说明:
(1)对于UPS系统的蓄电池组,不建议采用离线式测量法进行容量测试。
(2)进行在线式测量法和核对行容量试验时,对于本身具备蓄电池放电测试功能的UPS设备,需要开启蓄电池放电检测功能对蓄电池进行放电试验。对于没有该功能的UPS,需要关断其交流输入,进行放电试验。
& 注意事项:
1).上述蓄电池容量试验方法,是日常维护工作中的常用方法,但无论哪种方法,在容量测试期间保证系统运行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做容量试验时应提前了解市电有无计划性停电,备用发电机组应处于良好状态。
2).在进行蓄电池容量放电试验前,应用万用表、内阻仪、电导仪对蓄电池的性能进行一次预防性检测。
3).为保证容量测试的准确性,应采用专业蓄电池容量在线测试仪器和假负载进行测试。
4.2.3落后蓄电池的判定
落后蓄电池在放电时端电压偏低,因此落后蓄电池应在放电状态下测量。如果端电压连续三次放电循环中测试均为最低,就可判定为该组中落后的蓄电池。出现落后蓄电池时就应对蓄电池组进行均衡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