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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6-01 23:53:45  点击:15

FOB在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修正本》中将FOB分为六种,只有第五种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的FOB相近,但该术语的进口报关的责任在买方而不在卖方。所以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洽谈进口贸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时,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E.关于租船运输时,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班轮运费内包括了装卸费用。但在大宗货使用租船运输时,船方是否承担装卸责任,也即运费中是否包括卸费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规定。故买卖双方在商定买卖合同,应明确装卸费用由谁负担。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变形,即在贸易语后加列字句来加以说明。

    a、以FOB方式成交,纪明确装船费用由何方负担。常见的FOB术语的变形有:

    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吊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理船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入舱的散装货物平整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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