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东莞印刷厂 东莞企业宣传册设计印刷
起订:12本
供应:1212本
发货:3天内
信息标签:东莞企业宣传册设计印刷,供应,印刷、纸品,印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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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正实业印刷,价格超实惠
本公司整合资源,走量,价格超实惠,足克重纸张,不少量,欢迎咨询。
杜先生:18002837488(业务经理)
本公司推出超低价画册印刷,不少量,足克重纸,以上价格根据纸张市场价格会有小幅度调整。欢迎致电咨询。
彩正公司配有几十位后期加工人员,我们的印刷技术人员都拥有着5-12年深厚的经验。总投资约3000万人民币。胶装采用马天尼胶装龙,印刷采用**的德堡对开四色印刷机和小森对开四色印刷机,拥有完善的基本后续加工流程。拥有独立的画册设计印刷部、彩卡服务中心,信封信纸服务中心。
**设备,高品质,高产能
公司始终坚持技术创新和人才培训,好的人才、好的技术、好的设备才是高品质的良好基础,才是推动公司进步的主力军。
成本低
我们入股纸业公司,用纸的成本上我们节约了不少成本。
印刷机长经验丰富,效率高,把握高
公司拥有15年的生产管理经验的印刷机长,15年来专注画册印刷色彩控制和印刷后加工控制,特别是对于画册印刷突发性问题的把握恰到好处,是您画册印刷的好管家。
1.订货流程:我们按照您的要求定制,您提供产品的规格尺寸、材料、工艺和数量等具体要求或提供相应的产品图片;您也可以提供,Psd,Cdr,AI等格式的文件。我们给您核算报价。
2.合同签订:经双方沟通清楚后我们会出具一份订货合同给您审阅,您确认无误后签名并传真至我公司,我们便可下单安排打样或生产,并且在您指定的交货期内完成任务。
3.打样说明:签订合同后,我们可为您提供免费打数码样一次,每一份订单仅免收此订单的一次打样费用,如同一产品需多次打样,其打样费照收。打样时间3~5天。
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预收30%订金,在打样确认签字后,再支付定金30%。完工后验收合格付清余款发货。
5.货运说明:所有货品均选择快递或物流发货,发货后我们会告知您发货日期及数量,货运公司及单号,查询电话等。
1、所有印刷品请用Coreldraw,Illustrator,Photoshop,jpg软件设计排版,其他的文件请转为PDF,CDR,EPS格式,文字需转为曲线,避免出现符号或文件丢失。色彩模式请转为CMYK。PSD格式或JPG等格式请确保像素达到400DPI以上。对于图片格式/RGB格式的文档,印刷容易出现字体模糊而且色偏请慎重考虑。
2、客户自己的设计稿件做好出血(正规为每边各3mm出血)。
3、因为每台显示器都会有一定的色差,印刷色差在10%以内属正常范围,客户下单前应有所了解,所以请以平常心客观对待正常范围误差,这些不属于质量问题,特别是新买家请多注意,我们不以此做为退款理由,但也不希望以此为评低分的个人主观,如遇到问题请与客服联系,我们竭诚提供**的解决方案。大底色(四色黑/咖啡色/深蓝色/深紫色/深橙/深绿色)等深色文件合版容易造成色偏,敬请谅解。
4、设计完稿后我们会以截图方式发给客户确认,对稿前有问题我们进行修改,再次校对,直到您满意确定无误为止,如与您校对确认后,经过您的同意印刷出来后又发现问题,我们不负有任何责任,请您校稿时认真仔细对待。
如有质量等问题,请您在收到货后3天内与我们联系,我们会有专人为您解决处理。如是快递等服务原因请体谅各地辛苦劳累在一线的派件员。
祝各们买家网上购物愉快,让我们真城的握手,愿意向每位买家成为朋友,也希望您能为我们留下宝贵意见,我们将会努力做到**。
企业宣传册设计印刷常见问题
印刷文件怎么发给我们?
印刷文件有三种方式传输:
1.使用Web在线上传;
2.使用QQ在线传输;
3.使用云共享;
2.使用邮箱传输;
正常情况快印美印刷货期如何?
3000册以内,骑马钉2天,胶装3天,线胶装4天。
我们的印刷色彩品质如何?
本公司采用进口东洋油墨,执行G7国际色彩管理系统。我们会尽量追踪您的样书色彩,若您需要看色,请预先和客服联系。
我们公司使用什么印刷机?
公司使用对开海德堡、小森印刷机设备,4色和单色机种, 14年印刷营运积累。
我公司采用**设备,智能系统,整合行业优势资源,从印前方案制定、设计、排版到印中质量体系管理,以及印后加工我们为客户提供全方案的专业印刷服务。
2、关于工艺胶印、丝印、uv印刷、凹(凸)印、烫金(银)、压纹、覆膜、磨砂、镭射等
3、产品款式画册、宣传册、彩页有拆页、活页、线胶钉、精装等、
4、关于客服全方位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方案制定,后续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服务。
5、关于售后认真对待客户意见,对客户投诉的产品质量问题,一天内给予初步解决方案,确保三天内解决
6、关于发货按客户要求装箱打包,广东省内免费送货或者邮寄。省外客户按其要求邮寄印刷成品。
更低的价格,更高的质量标准,更**的服务水平
彩正实业专注个性画册、家具画册、五金画册、家具画册、专业画册、广告画册、书刊画册、个性画册、产品宣传画册、照明画册、彩色画册等印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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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前技术分享三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并收存《报纸出版**》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版**》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二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