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制造单位保存,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用于办理有关许可。
许可项目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审批**报告。
第二十条 许可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现场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第十一条的要求;
(二)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制造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确认许可标志的使用方法;
(四)核实型式试验报告;
(五)确定许可产品项目及产品范围。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制造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束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批**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