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申请A1或者A2级资质许可并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可以申请取得一个制造**。
申请B或者C级资质许可并且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对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多个制造地址,可以申请取得一个制造**;对于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制造地址,应当在各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分别申请取证。
第三条 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可以分别申请制造**。当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制造**时,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许可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可以分别申请制造**。当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制造**时,总公司和其分公司的许可资源条件不得共享。当分公司单独申请制造**时,除应当提交本节要求的申请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总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原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第四条 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发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
申请资料不全的,发证**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并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补正资料齐全后,发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