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称为产品标准。产品标准按其适用范围,分别由国家、部门和企业制定;它是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产品技术准则,是产品生产、质量检验、选购验收、使用维护和洽谈贸易的技术依据。
产品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产品的适用范围;
产品的品种、规格和结构形式;
产品的主要性能;
产品的试验、检验方法和验收规则;
产品的包装、储存和运输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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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当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该企业编制应当办理备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各市(县)直属局分工如下:
1、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产品标准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备案。
2、市县属企业和在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在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办理机构
目前针对不同省地企业可以直接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另外在国外已有机构为了能让更多的企业顺利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而展开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服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生产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标准化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生产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企业标准标准有以下几种:
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2、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严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3、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4、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5、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办理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一式三份);
2、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一式五份);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4、企业产品标准必要的实验验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属食品类企业标准的,应进行技术审查,并附《海南省食品企业标准技术审查纪要》一式两份)。
复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2、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做了修改的;
4、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5、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