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G加气站的主要技术规范
LNG加气站设备和材料的检验
10.2.1 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10.2.2 材料和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特性数据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b)“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的规定,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c) 气瓶应具有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d) 压力容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的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LNG储罐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8442的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
e) 储气井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对储气井的建造、组装、试验、固井进行综合评价后,出具储气井的“压力容器(储气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f) 其它设备应有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
g) 引进的设备尚应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商检合格证。
10.2.3 计量仪器应在计量鉴定合格有效期内。
10.2.4 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有关人员参加,按照装箱清单进行下列检查:
a) 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包装箱号、箱数并检查包装状况。
b) 检查随机技术资料及专用工具。
c) 对主机、附属设备及零、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并核实零、部件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d) 检验后应提交有签证的检验记录。
10.2.5 可燃介质管道的组成件应有产品标识,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的规定进行检验。
10.2.6 当材料和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质量证明文件特性数据不全或对其数据有异议的。
——实物标识与质量证明文件标识不符的。
——要求复验的材料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不合格的。
10.2.7 可燃介质管道上的阀门在安装前应按国家现行《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的规定进行检验。
10.3 土建施工
10.3.1 工程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等测量成果进行检查和复测,并对水准点和标桩采取保护措施。
10.3.2 进行场地平整和土方开挖回填作业时,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流入作业区的措施。排水出口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的低洼地点,并保证排水畅通。排水暗沟的出水口处应有防止冻结的措施。临时排水设施应待地下工程土方回填完毕后方可拆除。
10.3.3 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土方时,应根据工程地质资料、挖方量、现场条件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防止周围建、构筑物产生附加沉降。
10.3.4 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场地平土应向排水沟方向成不小于2‰的坡度。
10.3.5 土方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进行验收。
10.3.6 混凝土设备基础模板、钢筋和混凝土工程施工除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10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拆除模板时基础混凝土达到的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40%。
b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
c 设备基础的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基础混凝土不得有裂缝、蜂窝、露筋等缺陷;
b)基础周围土方应夯实、整平;
c)螺栓应无损坏、腐蚀,螺栓预留孔和预留洞中的积水、杂物应清理干净;
d)设备基础应标出轴线和标高,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6的规定;
e)由多个独立基础组成的设备基础,各个基础间的轴线、标高等的允许偏差应按表10.3.6的要求检查。
表10.3.6 块体式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mm)
项次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
1 |
轴线位置 |
20 |
||
2 |
不同平面的标高(不计表面灌浆层厚度) |
0 -20 |
||
3 |
平面外形尺寸 |
±20 |
||
4 |
凸台上平面外形尺寸 |
0 -20 |
||
5 |
凹穴平面尺寸 |
+20 0 |
||
6 |
平面度(包括地坪上需安装设备部分) |
每米 |
5 |
|
全长 |
10 |
|||
7 |
侧面垂直度 |
每米 |
5 |
|
全高 |
10 |
|||
8 |
预埋地脚螺栓 |
标高(顶端) |
+10 0 |
|
螺栓中心圆直径 |
±5 |
|||
中心距(在根部和顶部两处测量) |
±2 |
|||
9 |
地脚螺栓预留孔 |
中心线位置 |
10 |
|
深度 |
+20 0 |
|||
孔中心线铅垂度 |
10 |
d 基础交付设备安装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10.3.7 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基础、构造柱、圈梁、模板、钢筋、混凝土以及砖石工程等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10.3.8 防渗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
10.3.9 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屋面工程、地面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
10.3.10 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建筑物和钢结构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与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10.3.11 站区建筑物的采暖和给排水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进行验收。
10.3.12 站 区混凝土地面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及《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 范》GBJ97的规定,并按地基土回填夯实、垫层铺设、面层施工的工序进行控制,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10.4 工艺设备安装
10.4.1 LNG储罐的安装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的相关规定。
10.4.2 CNG储气瓶组的安装应执行设计文件的规定。
10.4.3 CNG高压储气井的建造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尚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储气井井筒与地层之间的环形空隙应用水泥浆填充,且填充的水泥浆的体积不应小于空隙的理论计算体积,其密度不应小于1.6t/m3。
b) 储气井组应在井口下法兰至地下埋深不小于1.5m,以井中心点为中心半径不小于1m的范围内采用C30钢筋混凝土进行加强固定。
10.4.4 LNG储罐在预冷前应进行干燥处理,干燥后储罐内气体的露点不应高于-20℃。
10.4.5 加气机安装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安装完毕,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通电,进行整机的试机工作。在初次供电前应再次检查确认下列事项符合要求:
---电源线已连接好;
---管道上各接口已按设计文件要求连接完毕;
---管道内污物已清除。
b) 加气枪应进行加气充装泄漏测试,测试压力应按设计压力进行。测试不得少于3次。
c) 试机时禁止以水代气试验整机。
10.4.6 机械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10.5 管道工程
10.5.1 加气站管道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规定。
10.5.2 可燃介质管道焊缝外观应成型良好,与母材圆滑过度,宽度以每侧盖过坡口2mm为宜,焊接接头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飞溅存在。
b) CNG和LNG管道焊缝不得有咬肉,其它管道焊缝咬肉深度不应大于0.5mm,连续咬肉长度不应大于100mm,且焊缝两侧咬肉总长不应大于焊缝全长的10%。
c) 焊缝表面不得低于管道表面,焊缝余高不应大于2mm。
10.5.3 可燃介质管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方法应执行设计文件规定,缺陷等级评定应执行《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1~JB/T4730.6的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射线检测时,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得低于AB级,管道焊接接头的合格标准为II级。
b) 超声波检测时,管道焊接接头的合格标准为I级。
10.5.4 施焊焊接接头射线或超声波检测百分率为100% 。
10.5.5 可燃介质管道焊接接头抽样检验,若有不合格时,应按该焊工的不合格数加倍检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应全部检验。不合格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10.5.6 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钢制管道系统的强度试验的介质为洁净水(奥氏体不锈钢管道以水作试验介质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mg/l);
b) 钢制管道系统的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宜为空气;
c) 压力试验要求应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的有关规定。
10.5.7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合格后,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吹扫,吹扫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焊接在管道上的阀门和仪表应采取保护措施;
b) 不参与吹扫的设备应隔离;
c) 吹扫压力不得超过设备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吹扫气体的流速不得小于20m/s;
d) 排气口应设白色油漆靶检查, 5min内靶上无铁锈、尘土、水分及其他杂物为合格。经吹扫合格的管道,应及时恢复原状。
10.5.8 低温管道系统在预冷前应进行管内干燥处理,干燥处理后管道系统内气体的露点不应高于-20℃。
10.5.9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10.6 电气、仪表施工
10.6.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进行验收。
10.6.2 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施工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
10.6.3 电缆施工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10.6.4 接地装置的施工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10.6.5 仪表的安装施工应执行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T3521和《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的规定。
10.7 防腐、绝热工程
10.7.1 LNG加气站设备和管道的防腐蚀要求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0.7.2 管道的防腐应符合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1999第4章的有关规定。
10.7.3 设备、管道的绝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
10.8 预冷、保冷及试车
10.8.1 设备、管路系统安装合格后,低温储罐应按照国家现行《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8442以及制造厂家的有关要求进行预冷;低温管路系统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的规定进行预冷。
10.8.2 预冷合格后,应对站内系统进行试车。
10.8.3 试压、预冷合格后应对低温管线进行保冷。低温管线的保冷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10.8.4 LNG泵的负荷试运转可结合冷试同时进行。负荷试运转应在2次以上,每次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1h。负荷试运转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泵运行平稳;
b) 运行参数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c) 各密封点不得有泄漏;
d) 电气、仪表、控制装置应指示正确、灵敏可靠。
10.9 竣工验收
10.9.1 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应提供相关竣工资料。
10.9.2 加气站的竣工验收应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
10.9.3 加气站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a) 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等有关资料;
b) 购进设备、材料等产品质量证明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c) 设备、管道及附件检验、检测报告和调试记录;
d) 电气、仪表和燃气检漏装置的合格证和调试记录;
e) 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记录;
f) 设备和管道的吹扫、压力试验记录;
g) 安全和消防设施资料;
h) 施工安装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i) 工程竣工图和竣工报告。
10.9.4 验收不合格的加气站,不应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