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6月,佛山市某公司在广东局属下佛山局申报进口法国产4台冰箱、货值22000欧元,HS编码为8418101000。检验检疫人员对该批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上述冰箱及其包装物、说明书上均没有标注能效标识,且无法提供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能效标识样本等备案资料。经调查,该批货物未在我国能效备案中心实施备案,所以未加贴能源效率标识,造成该4台冰箱能效标识验证不合格。佛山局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第35号令 )等相关要求对上述4台冰箱作退运处理。
二、2016年6月,东莞市某公司在广东局属下中山局申报进口美国产1台风机、货值7000美元,HS编码为8414593000。检验检疫人员对该批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该风机能加贴能效标识,且企业亦无法提供能效标识的备案相关信息。经调查,该批货物未在我国能效备案中心实施备案,所以未加贴能源效率标识,造成其能效标识验证不合格。中山局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第35号令 )等相关要求对上述风机作退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