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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税区进口葡萄酒检验监管
发布时间:2015-09-29 14:11:55  点击:32
 广州保税区进口葡萄酒检验监管

申报资格       

进口葡萄酒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和收货人,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

申报条件       

已获得收货人备案资格的进口食品收货人企业。

申报材料       

1、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进口收货人承诺书、原产地证书、输出国或地区提供的卫生证书或其他卫生评价资料。报检单中注明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和收货人名称及相应的备案编号。

2、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1) 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 进口葡萄酒中文标签样张;

(3) 首次进口的进口葡萄酒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当进口葡萄酒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 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葡萄酒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编号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上述第(3)至第(5)款证明材料。

首次进口的葡萄酒,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发给标签备案编号。

3、特殊规定:如有机葡萄申报

办理流程(流程图) 

1、货物在报关前办理报检手续,并提供相关单证。

2、施检部门接到报检单证后联系报检人,核销原产地证书、确定抽/采样时间和地点。

3、检验人员按照《葡萄酒采样制度》进行采样,并对样品加贴标签送国家(广东)酒类实验室检测及科室留样。

4、实验室检测报告合格的,进行葡萄酒标签检验,标签检验审核合格的进行标签备案取得备案号,施检部门拟制证稿,签发《卫生证书》。

5、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及不合格《卫生证书》并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

6、标签检验不合格的,经技术整改合格的签发《卫生证书》,无法整改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及不合格《卫生证书》并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

7、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检务部门领取《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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