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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
发布时间:2015-11-24 10:00:52  点击:45
 

序 号

控制项目

排气筒高度, m

标准值(无量纲)

 

 

9

 

 

臭气浓度

15

25

35

40

50

≥60

2000

6000

15000

20000

40000

60000

5标准的实施

5.1 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督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5.2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监测

6.1 有组织排放源监测

6.1.1 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6.1.2 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6.1.3 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6.1.4 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低测定值。

6.2 无组织排放源监测

6.2.1 采样点

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6.2.2 采样频率

连续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间歇排放源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3 水域监测

水域(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排水沟、渠)的监测,应以岸边为厂界边界线,其采样点设置、采样频率与无组织排放源监测相同。

6.4 测定

标志中各单项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的测定方法,见表3。

表3 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测定方法

序 号

控 制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1

GB/T 14679

2

三甲胺

GB/T 14676

3

硫化氢

GB/T 14678

4

甲硫醇

GB/T 14678

5

甲硫醚

GB/T 14678

6

二甲二硫醚

GB/T 14678

7

二硫化碳

GB/T 14680

8

苯乙烯

GB/T 14677

9

臭气浓度

GB/T 14675

 

附录A 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计算(补充件)

A1 排放浓度

C=g×106/Vnd (A1)

式中:

C---恶臭污染物的浓度,mg/m3(干燥的标准状态);

g---采样所得的恶臭污染物的重量,g;

Vnd---采样体积,L(干燥的标准状态)。

G=C·Qsnd×106 (A2)

式中:

G---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kg/h;

Qsnd---烟囱或排气筒的气体流量,m3(干燥的标准状态)/h。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机电研究所环保技术研究所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磊、王延吉、李秀荣、姜菊、王鸿志、卫红海。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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