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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补偿未到位,征收部门就强拆房屋?违法!
发布时间:2022-03-21 12:57:15 产品编号:GY-5-231205481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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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强制拆除房屋存在两种前提,--种是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就房屋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则征收方可以单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对于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或提起度议,又不搬迁的,则征收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实践中第二种情形是,征收方以公共利益的急促性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也就是说,只有法院作出栽定后,征收方才可以依据裁定来实施强制搬迁拆除,否则即涉嫌违法。因此,房屋征收部门是没有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依据的。

案情简介

卢某拥有两间约80 平方米的祖屋坐落于XF街道办事处某处,在红线征收范围内。卢某因不服政府征收淀定提起行政复议,涉案房屋于20153月在行政复议期间被非法拆除。后卢某就强拆行为将市政府和街道办诉至法院。2016420当地某公司公司出具《关于误拆卢某房屋事件的说明》,证实卢某房屋被拆除,该公司承诺同意在法定程序商量下进行赔偿。另,20131219日,XF街道办(作为甲方)与该公司(作为方)签订了《首期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工程合同》,别外,根据生效的一份民事裁定,卢某的房屋,属于X市政府实施新城建设征收规划范围内,是政府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行政复议期间),对卢某的房屋未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施工方误拆而产生纠纷,该纠纷是因政府的拆迁行为引发,并非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认为:

一、本案现有证据可证实,被告抗辩的“误拆”行为属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是强制拆除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应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无论是房屋征收主体文市政府,还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日街道办,抑或是直接实施强拆的公司,都应当确认为拆除原告房屋的违法主体。故本案的违法主体应当是被告市政府、市日街道办和第三人公司。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第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原告卢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总结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过程中,先补偿、后搬迁是一个基本原则。未经补偿而直接强拆房屋,明显违法。而且,根据征收过程中行政**的执行权力范围,其对于未积极签约搬迁者的房屋井不当然享有直接的、自行的强制执行权。因此,在本案中,无论是行政**实施拆除的实体依据,还是强制拆除的程序,都是违法的。法院判决确认相关参与的单位行为违法,是正确的。蓝秦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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