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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该如何救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供应,商务服务,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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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就是救济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了申请行政复议以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救济期限又该如何计算呢?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一定要告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时的复议和诉讼权利。如果征收方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济,以免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