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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该如何救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1-05-19 18:29:03 产品编号:GY-5-230338087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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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征收补偿决定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那么如果被征收人对于补偿决定不服该怎么办呢

如果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就是救济的期限。《行政复议法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了申请行政复议以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救济期限又该如何计算呢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一定要告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时的复议和诉讼权利如果征收方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济以免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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