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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签:征收部门单方委托作出的评估报告,能否作为确定拆迁补偿的依据?,供应,商务服务,法律服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拆迁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在一般情况下,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在补偿总额中占比是-大的,所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判断非常关键。我们常常收到这样的咨询:征收部门直接拿给我们一份评估报告,我们都不知道什么时候对我们的房屋进行的评估,更不知道评估机构是怎么定的,评估报告上对房屋的价值又很低,这能作为-终确定补偿的依据吗?
答案是不可以的。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那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怎么确定呢?由征收部门选择吗?如果征收部门与评估机构暗中协商,故意把压低房屋价值怎么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该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协商补偿,就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如何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征收部门不根据被征收人的民意选择评估机构,而是单方面选择评估机构是--不可以的,其作出的评估报告是不合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不能作为确定拆迁补偿的依据,这也是出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不受政府征收部门影响的情况下,独立、客观、公正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避免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进行收买与干涉,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保障双方的利益平衡。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能够获得多少拆迁款,主要是以评估报告作为依据,而被拆迁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如果此时评估机构还要受政府的影响,被征收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更难了。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及时咨询律师,必要时提起法律程序,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