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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离婚律师: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3-11-21 16:54:58 产品编号:GY-5-23366698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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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廖志盛,系泉州职业律师,联系电话:13506097282,咨询qq:893566180】
立协议书人:
 
甲方:赵XX,男,汉族,19XX年11月25日,XX县人,住文山市XXX小区,身份证号:       。
乙方:姜XX,女,壮族,19XX年7月11日生,XX县人,现住文山市XX坡,身份证号:         。
赵XX与姜XX于2007年相识并相爱,后于2008年开始建立同居关系至今。2009年7月16日,姜XX生下一男儿,取名为赵XX,现孩子由男方父母扶养。赵XX确认赵XX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儿子。2010年底,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扶养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解除同居关系后,儿子赵XX归赵XX抚养,姜XX不负担儿子抚养费,儿子依法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额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均由赵XX独自承担。
二、女方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男方保证女方对子女的探视权,不得无故阻挠。
三、同居期间所购买物品电视机、床垫归女方所有,摩托车由男方所有。
四、同居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方不承担任何债务。
五、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文作者廖志盛,系泉州职业律师,联系电话:13506097282,咨询qq:89356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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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廖志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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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廖志盛(先生)
职位:一级大律师
手机:13506097282
地区:福建-泉州市
QQ:89356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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