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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签:化妆品进口流程,供应,商务服务,进出口代理
设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50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1年第143号令)、《关于实施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110号公告)等。
**步 获取产品卫生许可
进口化妆品成品(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除外)应事先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http://www.sfda.gov.cn/WS01/CL0001/)。
第二步 国内收货人备案
首次进口化妆品的国内收货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向拟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取得进口化妆品国内收货人备案资格。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第三步 报检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
19992000/200610/t20061027_239071.htm),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样张等资料。
第四步 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将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合格项目,分别作出技术整改、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办理材料:(一)首次报检应提供的资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2、产品配方;
3、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4、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牙膏、口腔牙齿清洁剂(假牙模膏及粉)、盥洗用皂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离境免税化妆品除外);
6、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7、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非首次报检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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