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准予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签发的**件。其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监管证件代码为“3”;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 氯化铵等16种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证件代码为“G”。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有效期为1年,逾期自行失效。
出口**当年有效,特殊情况跨年度使用,有效期**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一证一关”管理,即出口**只能在一个直属海关报关。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1)“一批一证”是指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商品如需分批办理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在申领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应份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准文件。同一次申领分批量**多不超过12批。
(2)“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两用物项在报关时溢装数量不得超过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所列出口数量的5%。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号填报在报关单“**号”栏目,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一式四联:**联办理海关手续联,第二联海关留存联,第三联银行办理结汇联,第四联发证机构留存联。
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对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证”或者商务部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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