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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春与许某、李某凌先后伙同万某瑶、李某涛在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开设了三家奥特莱斯体育用品折扣店,主要销售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的衣服和鞋子。经营期间,上述被告人先从正规渠道采购**销售,后为提高利润,被告人李某春、许某、李某凌、万某瑶等人多次从他人处购进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注册商标的衣服、鞋子等商品,在上述三家店内销售。经审计,上述三家店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056万元。
2020年7月8日,公安人员对上述三家店铺进行搜查,共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5949件,按照被侵权产品或近似产品中国大陆市场建议零售价格合计约349万元。
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凌、李某涛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年8月3日,被告人许某、李某春、万某瑶主动至公安**投案。
另查明,李某某代上述5名被告人退缴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认为,上述5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凌、李某涛等5名被告人四年八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5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收银电脑等予以没收,由公安**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