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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农产品收购凭证(含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由于这三种凭证是增值税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增值税抵扣的凭证,所以称之为“三小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税务**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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