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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对电源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8-02-02 17:47:11  点击:13
     针对交流输入的外置电源供应器(AC Input external Power Supply),美国加州的能源法案规定,此类要在美国加州境内贩售,需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取得CEC(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s)能效测试认证,若不能达到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新规范之要求申请装置,一律禁止于美国加州贩售。
        此能源法案中针对开关电源的性能有特别的要求,它有2个等级”Ⅲ”和”Ⅳ”,即第三等级和第四等级,它对开关电源的空载功耗和整机效率要求比较高: 
          对电源装置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Ⅲ等级要求(适用于2007-7-1至2008-7-1):

    铭牌输出

    最小能效值

    0~1W

    0.49*铭牌额定输出

    1~49W

    0.09Ln铭牌额定输出+0.49

    ≥49W

    0.84

       
     

    空载最大消耗功率

    0~10W

    0.5W

    10~250W

    0.75W

          第二阶段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Ⅳ等级要求(适用于2008-7-1以后):


    铭牌输出

    最小能效值

    0~1W

    0.5*铭牌额定输出

    1~49W

    0.09Ln铭牌额定输出+0.49

    ≥49W

    0.85

       
     

    空载最大消耗功率

    所有输出

    0.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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