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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商品房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免费咨询)
发布时间:2015-06-09 17:30:09 产品编号:GY-5-48666656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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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冯海龙【186 0309 1133】十年房地产专业律师经验,精通二手房买卖纠纷,二手房合同纠纷,二手房子二套房交易的风险把控和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胜诉机会更大,值得各位委托,欢迎来电咨询(免费)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三、特定房屋买卖
1、限制交易期间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无效。
2、转让已购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的,合同有效。
3、当事人转让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共有住房,或转让央产房的,合同有效。但因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登记共有房屋转让
1、共有房屋中的一人或数人,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将房屋转让的,其他共有人不追认且出卖人转让后未取得处分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共有房屋中的一人或数人,擅自以其他或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共有房屋转让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可视为有效。
五、法定共有房屋转让
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包括夫妻共有、继承共有等)擅自转让的,出卖人或其他房屋共有人以转让时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
1、出卖人与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情形的,买卖合同无效。
2、构成表见代理的,买卖合同有效。
3、出卖人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的,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可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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