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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案件中,说到强拆,人们往往想到的就是断水、断电、暴力强拆等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实际上,也存在着合法强拆的情形。可能有人会疑惑,难道强拆还有合法的?难道被征收人的房子可以任意由征收人强拆吗?如果真是如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在这里,蓝秦律师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合法强拆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第1款对合法强拆作出了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合法强拆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一、征收方作出合法的征收补偿决定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其实,之所以允许征收方单方作出补偿决定,通过补偿决定的方式明确补偿方式、数额等,是为了防止整个征收项目因个别被征收人不签协议而长期搁置。当然,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征收人不及时维权。
二、被征收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后,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意,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相关补偿决定。这里的法定期限具体为:如果是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是对复议结果不满,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在上述期限内,被征收人没有提起任何法律程序的,期满之后,征收方有权申请强拆。
三、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这个相对好理解一些,就是如果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搬迁的,就意味着其接受了补偿决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能太短,要给被征收人充足的搬迁时间,以保障其屋内财产搬迁完毕。建设部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4条当中规定:“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如果被征收人在期限内未搬迁,期满之后,征收方可能会申请强拆。
四、征收方向法院申请了强拆
行政**不能直接强制拆除房屋,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总之,如果在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既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也不搬迁时,征收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行拆除房屋的。在法院同意后,被征收人的房屋就进入合法强拆程序。
在此,蓝秦律师团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在拆迁方作出补偿决定后,一定要及时维权,避免房屋-后被合法强拆。因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拆迁补偿就很难改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