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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签:法院判例:拆迁该不该信访?拆迁户越级信访,问题没解决反被拘留,供应,商务服务,法律服务
信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悠久的制度,目前在法治思想还没有完全深入到老百姓当中时,大家遇到事情--时间往往并不是选择法律而是信访,在征地拆迁领域更是如此。那么信访到底有没有效果?拆迁户该不该信访?律师不建议大家信访,是忽悠人吗?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给大家作一讲解。
一、案情简介
刘刚系富山新村村民,因其承包的果园被征收,曾于2017年4月26日向宣城市信访局信访。在宣城市信访局受理其信访事项期间,其多次进京越级信访,2017年10月17日,宣城区公安分局以刘刚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2017年11月29日,刘刚以其信访诉求未得到处理为由再次前往北京多个部门越级信访。2017年12月5日,宣城市公安局飞彩派出所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并以其越级信访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为由,依法对其予以训诫。
2018年1月24日,刘刚以其承包的果园被强制征收,而未得到应有的补偿为由,向宣城市信访局信访,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宣城市信访局予以登记受理。2018年2月19日,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刘刚再次到北京越级信访。2018年3月4日16时35分,宣城市公安局飞彩派出所接宣城市信访局报案并作出受案登记,载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彩办事处富山新村的刘刚又到北京越级上访,滞留多日,严重扰乱了信访工作秩序,希望公安**严肃处理。
同年3月5日,宣城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传唤刘刚至飞彩派出所接受询问,并进行调查取证。同日,宣城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刚拘留十日。刘刚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刘刚不服,遂上诉。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刘刚因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没有走法律渠道,而是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多次信访,并且存在数次“越级信访”的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信访原则上只能向本级**及其上级**提出,如不满意,有一次复查、一次复核的机会,另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规定,对于越级信访的行为,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不受理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则是对越级信访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款第(一)项规定,如果存在越级信访行为,则可能会被处以包括行政拘留在内的处罚,因此刘刚因越级信访行为被拘留,是符合目前法律及信访条例规定的。但如果当初走的是行政诉讼程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自己征地拆迁补偿问题,那么哪怕存在类似于“越级信访”的“越级起诉”行为,法院不会也不能因此而处罚刘刚。
三、法院判决
驳回刘刚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总结
在征地拆迁中,为什么律师不建议大家信访?因为--效果并不明显,第二一不小心违反信访条例则可能被拘留,第三很容易耽误起诉期限。本案中刘刚前后信访有一年时间,而且其信访的频度以及信访部门,可以说把能信访的部门都走了一遍,可是结果并不尽如人意。而也因为刘刚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其包括强拆在内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已经过去,信访后被拘留,可以说也几乎失去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途径。
先走法律途径,很多问题会迎刃而解,而且退一步讲,提起行政诉讼以打促谈,之后还能信访,而信访后,行政诉讼的法律维权期限可能已经过期,更不用说法院不会因为“越级起诉”行为就拘留拆迁户,但地方行政**这种行为则做过不少。因此建议大家在征地拆迁中,要及时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权,即便是信访也一定先仔细阅读《信访条例》,并且不要耗费太多时间在信访上,如果一两个月没有满意答复,必要时一定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