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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签:补偿决定1年前已经作出,刚得知情况,被征收人该怎么办?,供应,商务服务,法律服务
在房屋征收中,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偿谈不拢,征收方是可以作出补偿决定的。但是如果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后,一直未告知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知道真相后,该怎么办呢?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一、基本案情
孙某为黄山市某区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2年5月,当地因项目改造需要进行房屋征收,孙某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
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方未与孙某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当年8月2日,征收方对孙某作出补偿决定。但孙某对补偿决定一事并不知情。直至一年后,2013年8月25日,收到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催告通知书》,孙某才得知区政府曾向自己作出过补偿决定。孙某对补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于是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具体分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区政府提出抗辩,其认为原告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超过法定时效,因为补偿决定作出时间为2012年8月2日,孙某于2013年12月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法定的六个月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被征收人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6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本案中,虽然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为2012年8月2日,但是此时孙某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补偿决定的存在。区政府也未能提供如签收单等可以证明孙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相关证据。本案中,孙某是在2013年8月25日收到《房屋征收催告通知书》时,才得知补偿决定的存在,随后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六个月诉讼时效。
三、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已向原告送达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亦明确否认收到过该份文书,原告的诉讼时效应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不能成立。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案件总结
在上述案例中,尽管被征收人孙某提起诉讼时,离补偿决定作出时点已经超过6个月,但因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未送达被征收人,导致孙某并不知道补偿决定的存在。孙某的诉讼时效从收到《房屋征收催告通知书》时起算。但如果孙某在2012年8月就已经知道补偿决定的存在,2013年12月提起诉讼时,就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孙某在知道补偿决定后,立即维权,-终获得了合理补偿。
在此,蓝秦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如果您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要错过维权期限,影响合理补偿的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