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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需要知道的!
发布时间:2020-02-17 11:26:32 产品编号:GY-5-227076561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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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可能不少被征收人对该规定的内容并不敏感,甚至不清楚该规定对自身权益保障有什么样的影响。可以说,影响大了,为什么这么讲?因为行政协议,在征地拆迁中的通常表现形式,就是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之前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是被征收人获取补偿的直接依据,因此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协议应该符合的形式

    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行政协议的成立应当包含以下几点:

  (1)一方当事人必须为行政**;

  (2)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3)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4)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根据上述内容,行政协议要基于公共利益目的,由行政**作出。签订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该协议对被征收人不利,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字。此外,村委会不属于行政**的范畴,无权与被征收人签订行政协议。

  二、征收补偿协议发生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如果行政**和被征收人因行政协议而产生纠纷,被征收人为原告,行政**为被告。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不可就该协议提起反诉。

  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除了行政协议的当事人以外,行政协议中利害关系人同样具有原告资格。例如,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切实保障了各群体的实体权益。

  关于被告主体资格,因行政**委托的组织,与被征收人订立的行政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是被告。例如,县政府委托街道办与被征收人签订行政协议,若双方因行政协议发生纠纷,则县政府为被告。

  三、签过字的行政协议,效力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即便被征收人在行政协议上签了字,也并非一定生效,还可能存在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解除等情形。

  1.行政协议无效情形。若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如,因乡镇政府不具备签订行政协议的主体资格,因此其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行政协议其无效。

  2.行政协议效力待定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如果涉及诉讼,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则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协议可撤销情形。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实践中,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的胁迫下签了不公平的协议,便可请求法院撤销,并提供相应证据。

  4.行政协议解除情形。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协议。如果是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解除,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应由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行政**不履行,可以起诉!

  为确保行政协议当事人的实际权益,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行政给付判决。行政**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因此,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完成其给付义务,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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