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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签:开发商?政府?到底谁把我强拆了!,供应,商务服务,法律服务
近日,一名来自山东的咨询者来电询问,其表示自己的房屋被强拆,现在已经有开发商进场施工,该如何起诉?相信很多朋友也有类似的疑惑,这里为大家进行答疑:
早先年在一些恶性社会性事件中,时常耳闻被拆迁人大战开发商这样的桥段。那时城市房屋拆迁所依据的法律还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该条例中,实施拆迁的主体为诸如开发商、用地单位之类,其在获取“房屋拆迁**”后,便可以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强拆。由于开发商、用地单位属于市场经济主体,不同于政府部门受到公权力制度约束,因此其在拆迁中采取的手段往往更为恶劣,在利益面前,可以说无所不用其极。
2011年,**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房屋拆迁主体由用地单位转变为政府,将“拆迁”一词转变为“征收”,以遏制恶性强拆事件的发生,将房屋拆迁补偿纳入政府公权力管控轨道。并且,《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征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先补偿后拆迁,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以商业利益为主导的拆迁形式。
然而,法律在规定层面和执行层面的步调是不一致的,《补偿条例》出台后,虽然社会恶性拆迁事件有所减少,但是违法拆迁的火焰似乎**不会熄灭,部分地方人民政府拿过了交接棒,成为了违法强拆的实施主体,由于手握公权力,其违法强拆行为变得更加“势不可挡”,也衍生出了“未批先征”、“少批多占”、“以拆违代拆迁”等新的违法拆迁方式。--不变的似乎只有**处在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会缺席。随着司法实践中违法强拆案例实践经验的积累,拆迁有关领域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逐渐完善,被拆迁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桥梁被逐渐搭建了起来。对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以政府部门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获取赔偿,政府部门涉诉后,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并且政府部门需要对其实施的行为是否合法负举证责任,减轻了被拆迁人的负担,促进了依法行政以及被拆迁人补偿的解决。
时至今日,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已相对完善,如果您的房屋遭遇违法强拆,补偿款不合法不合理,千万不要再去找开发商,应当意识到这是政府行为,及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