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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如果房屋破旧,是可以申请重建房屋的。但是重建不是想建就能建的,重建房屋时也需要办理一些手续,满足一定条件。
一、重建要满足当地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该条规定,农村重建房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地方制定。以北京为例,2009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该条例第41条第2款规定:“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应当与服务相结合,并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也就是北京农村重建房屋需要获得规划**。
根据1993年**出台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总之,在宅基地上重建房屋时,村民要先取得建设规划**,才能动工建设。
二、重建面积要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实践中,各地也都有自己的标准。例如,广东省规定“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安徽省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 “(一) 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 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 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施行。
各地关于宅基地面积的规定并不相同,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当地标准。但是,无论在哪个地方,有一点都是一样的,即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重建房屋时禁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对于超出部分,有被认定为违建的风险。
三、房屋高度、层数要符合规定
关于农村住宅高度、层数方面的要求,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9月公布的《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当中有所规定。该政策第15条第(1)项中规定:“为满足村民的不同需求,可采用垂直和水平分户两种布局方案:垂直分户(2-3层),较适用于从事农业和发展庭院经济的农户,水平分户(4-5层)较适用于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户。”第15条第(3)项中规定:“住房层高一般宜在2.6~3.0米之间,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超过3.3米。”
总之,农村重建房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要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次,在开工之前,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后,在房屋完工之后,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在此,蓝秦律师团提醒各位农民朋友,如果想重建房屋,一定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即便是在自家宅基上重建的房屋,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