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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县政府“拆违代拆迁”不给补偿,终被法院确认违法
发布时间:2020-02-14 13:00:10 产品编号:GY-5-227059359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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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是核心问题,无论是非法强拆、夜半偷拆、恶意误拆,其本质都是不愿给拆迁户合法合理的补偿。只要是合法房屋,征地拆迁必须履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而且拆迁过程中只有法院才能强拆。如此一来有的地方政府就“另辟蹊径”,我直接把你的房屋强行鉴定为违建,拆起来既方便又不用给补偿款,岂不美哉?

一、案情简介——2018)陕05行初81号

樊某的房屋位于大荔县城关街道办冯翊路32号的房屋是合法建筑,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2017年4月,大荔县政府发布公告对包括樊某在内的大华路十字片区约900多户的住房以所谓“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决定拆迁,在未与原告达成任何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23日对樊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在此之前未向樊某出示过任何强制拆除的手续。

樊某认为县政府强拆行为使其与家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其强拆行为违法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去人县政府强拆违法。

县政府答辩称,--,大多拆迁户都签订补偿协议了,樊某等极个别人不签字不配合县政府工作;第二,樊某的房屋是违建,我们有权力强拆;第三,我们的强拆行为没有侵犯樊某的 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樊某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县政府也自知自己是没有权力去强拆合法房屋的,因此便主张原告的房屋是违建,这样就可以把自己的非法强拆行为合法化。但是问题是,许多地区征地拆迁工作中都有这样的拆违代拆迁的行为,为什么平日里县政府没有履行职责来认定违建,反倒是征地拆迁中总是能“突击确认”大批“违法建筑”呢?说到底,还是利益使然,

违建的认定需要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严格审查,而许多房屋有一些程序瑕疵,比如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无证房屋很多情况下是地方政府的消极怠政造成的,而只要无证房屋的人均面积,是符合当地居住人均水平,那么在拆迁过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进行补偿,把无证房屋一刀切认定为违建,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县政府在未与樊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县政府强拆樊某房屋违法,诉讼费用依法由县政府承担。

四、案件总结

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老百姓对房屋有着扩建、改建等改善生活质量的需求,地方政府有时消极怠政不愿意给老百姓进行审批手续,往往口头承诺允许扩建,因此许多无证房屋都是有诸如此类的历史原因的,不能将无证房屋一概认定为违建。而本案中法官在审判时,可以说是直接无视了县政府提出“拆违”的主张,法官不认为樊某的房屋是违建,这也体现了司法途径救济较上访的好处,即法官往往会做出全面的考量,进而保护拆迁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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