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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人员逃之夭夭,拆迁户没有证据,此时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2-13 10:05:11 产品编号:GY-5-227049031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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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强拆案件屡禁不止,而相关的归责措施势在必行,尤其是对于拆迁户不在家、一夜之间房屋就被拆得干干净净的情况,这种强拆**拒不承认、派出所推卸查处责任、拆迁户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形,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应当由强拆案件发生之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责任。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高院解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征地拆迁,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对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组织实施权。

因此,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

三、法律建议

尽管-高院通过判例,对拆迁户的权利进行了保护性规定,但这不意味着大家面对强拆就可以不去调查取证了,面临强拆或者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大家还是要积极主动地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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