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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征收是为公共利益,实则是盖商品房,征收决定终被法院撤销!
发布时间:2020-02-13 10:03:34 产品编号:GY-5-227048985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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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国家发展的过程中,房屋征收活动不可避免,在有些情况下,进行房屋征收能够改善老百姓的居住环境,比如旧城区改造。尽管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有其好的一面,但是政府也不能随意征收房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进行房屋征收。然而,实践中有的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打着公共利益的目的,从事着商业开发,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下文的典型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

一、基本案情

侯某为贵州某县居民,2014年4月,当地县政府声称要对县运管所、看守所地块进行改造,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候某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因补偿未谈拢,当地县政府对侯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是,侯某发现,房屋周围已经开始有地产公司发布售房广告,而且售房广告所预售房屋地址与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所涉及的征收范围大致相同。因此,侯某便对征收决定所述为县运管所、看守改造而进行土地征收产生质疑,认为征收方的征收目的不合法。于是,侯某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撤销征收决定。

二、具体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只有基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说,处于公共利益需要是进行房屋征收的大前提。而且,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如果是旧城区改建,还要纳入当地年度计划。如果征收主体的征收目的不正当,所作的征收决定就是不合法的。

本案中,被告县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实则进行的是纯粹的商业建设活动,征收目的不正当。庭审中,尽管县政府辩称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其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也未能提供征收涉案县看守所、运管所地块上房屋的专项规划以及关于旧城区改造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当地征收方的“偷梁换柱”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其作出的征收决定应当被撤销。

三、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县政府作出关于县看守所、运管所地块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撤销该征收决定。

四、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在此,蓝秦律师团建议各位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中,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时,不妨去深究一下征收方的征收目的是否合理,是否真的是源于公共利益需要。当然,房屋征收是个复杂的过程,如果遇到不明白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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