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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的人身权力、财产权力受到了损害。
其中人身权利包括:(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而对于财产的损害,则包括:(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如果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并非公务行为,而是国家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或者是与行政**无关的其他组织与个人造成损害的,那么国家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同时,如果受损害的公民如果死亡的话,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而如果受损害的不是公民而是法人机构,那么该法人的权利承受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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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