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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虽然征收和征用都要求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时,才可以进行,但是二者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一、土地所有权变化不同
土地征收是依法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土地征收中,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土地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集体土地,使用完毕之后归还集体,在使用期间对被征用者给与补偿的行为。土地征用时土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这是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本质区别。
二、审批主体不同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实施程序不同
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严格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为:(1)拟定征地公告;(2)土地现状调查与确认;(3)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4)组织材料报批,产生批文;(5)发布土地征收公告;(6)办理土地补偿登记;(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告;(8)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土地交付。而土地征用程序则相对简单,不需要诸多的环节。
四、补偿标准不同
由于土地征收取得的是土地所有权,其补偿比土地征用高。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规定,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在此基础上,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被降低。而征用土地取得的是征用期间的土地使用权,仅补偿征用期间被征用土地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不涉及安置补偿。总体而言,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比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少许多。
总之,虽只是一字之差,但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无论是实施程序,还是补偿费用都有较大不同。作为被征收人,要擦亮眼睛,注意区分征收与征用,谨防征收方以“征用”代替“征收”,以较低的补偿费用长期使用自家土地。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不要妥协,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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