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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买了房子十几年,要拆迁了拆迁款却要分给卖家?
发布时间:2019-10-14 17:19:46 产品编号:GY-5-224743595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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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经常会有各种纠纷,而围绕拆迁补偿的纠纷却**不会少。拆迁让人一夜暴富的神话不少见,一次拆迁富了一个村的情况更是常有,拆迁款怎么分、分多少都是很关键的问题。今天我们要讲这么一则案例比较奇特,房子买了并且居住了十几年,面临拆迁的时候,当年的卖家跳了出来要分割补偿款,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案情简介

 

2003年7月18日,红山区居民魏思丽根据《红山晚报》发布的一则售房广告,联系到卖家刘亚云,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刘亚云位于红山区西城菜市场附近的老宅院。

期间,因房子老旧无法居住,魏思丽以卖家原房主的名义,对房子进行了翻建、扩建。

2017年10月,这处老宅院所在的区域被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经过计算,拆迁补偿款419万多元。

卖家刘亚云此时要求分割补偿款150万以上,买方拒绝,后卖家遂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案情分析

 

本案的内在的逻辑其实很好梳理,无非是卖家当年15万卖了房子,今天见到了400多万补偿款眼红,于是想要分一杯羹,那么重点是,卖方的理由的的确确语法有据,但是买方却是居住了十几年,生产生活都在这里,如果简单地判决当初的合同无效,那岂不是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了?

如果不考虑诚实信用原则,那么一旦解除合同的话,因为扩建和翻建都是以卖家的名义进行,卖家只要支付造价就可以获取全部拆迁款,那这与我们的朴素的价值观太违背了。

那么本案中法院的态度和价值取向如何呢?法院也是倾向于保护诚实信用原则,即便是卖家的请求在法律条文上讲得通,但是买家的利益将陷入无人保护的状态,因此法院决定在合法的途径下,对买家作出的保护。

 

 

三、法院判决

 

1、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争议房屋的拆迁款419万元,扩建房屋的征收补偿由为魏思丽享有为382万元,刘雅云享有其余的征收补偿37万元。

 

 

也就是说,翻建扩建部分按照法律条文来判断,那么其理论上因为是以原房主的名义扩建、翻建的,那么只要卖家支付建筑成本费用就可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进而取得全部补偿款了,当然此处还有另一种裁量方式,即认定翻建、扩建房屋补偿款该归买方所有,此处法院选择了后一种,即保护买家的模式进行了裁判。

那么如果没有翻建、扩建,是不是房屋征收的所有补偿款就全部归本案的卖家所有了呢?也并非如此,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是无效的,那么当初签订的时候双方乃至一方肯定都是具有过错的,如果都不知道当初的规定,那么过错就是双方的,法院为了保护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选择通过过错原则,对房屋的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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