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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假结婚后离婚,双方均有对征收补偿分割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9-09-25 21:14:24 产品编号:GY-5-224272967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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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因为拆迁而富起来的人比比皆是,因此当面临征地拆迁的时候,许多老百姓为了多获取征收补偿,会采取许多手段,而通过结婚的途径获取更多的征收补偿则是一种常见的选择,这种结婚尽管在法律程序上是真结婚,但是因为双方往往只是因为利益关系而勾结,没有感情基础,甚至其中一方不会住在被征收房屋,那么作为非房屋所有权人,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吗?

 

 

一、案情简介

 

   2008年,姚某某为了在房屋拆迁中获得更多利益,经人介绍与陆某办理了假结婚手续,登记结婚后第三天陆某及其女儿就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

当时双方口头协议约定,房屋拆迁后总共给陆某母女俩10万元补偿款。

婚后两被告从未共同生活过,陆某母女俩居住于威海路租借房屋,姚某某一直居住于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其中一部分曾经出借给他人开设棋牌室,租金用于维持其个人生活,2009年姚某某退休后收回房屋自住。

现陆某与姚某某已经法院调解离婚。

姚某某主张:两人只是空挂户口,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没有资格取得征收补偿款。

 

 

二、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姚某某为了多获取补偿款,而选择与他人进行结婚增加房屋常住人口数的方式来完成。有婚姻之名而无婚姻之实,在大众观念里他们肯定是属于“假结婚”,但是尽管他们在大众的眼光里属于假结婚不假,但是他们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是有法律效力的,他们之前的口头协议也没有相关的证据佐证难以被采信,陆某尽管和其女儿从来都没有实际居住被征收房屋,但因为她和姚某某的婚姻关系其户籍已经合法地迁入到了本案的房屋中区,其本身基于这层关系是不受需在被征收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限制那么陆某完全与权力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而从另一方面来讲,尽管被告姚某某辩称两被告系假结婚但是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办理结婚登记为准的姚某某既然自愿在民政部门与之登记结婚他们已经在法律上被认可为合法的夫妻关系,他们均应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即使姚某某有自己的理由,但是这属于姚某某个人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自己的问题对此姚某某自身应当为自己的法律行为负责

 

 

三、法院判决

 

判决:姚某某向陆某支付征收补偿中陆某享有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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