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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征地拆迁中新生儿出生,是否应该增加补偿?
发布时间:2019-09-23 21:39:27 产品编号:GY-5-224195053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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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时的日子里,生育子女,家里增添了一个新成员,这是皆大欢喜的事情,但是如果正巧碰到了征地拆迁,那就是欢喜伴着一定的忧虑,因为征地拆迁意味着自己要搬走,而增加了一个新成员,家庭开销肯定要上涨,这笔费用要不要算在补偿款中?补偿款要不要增长呢?今天我们就来看这样一则案例。

 

 

一、案情简介

 

在征地拆迁协商补偿的过程中,王某结婚并且生育了一个孩子,家里增加了两位新成员,但征收方拒绝按照7人补偿,只愿按照5人来进行补偿,双方多次沟通无效,王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王风俊提出房山区住建委对被拆迁人的人口认定存在错误的主张,参照《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南区)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关于“拆、回人口的确认”的相关规定,拆迁回迁人口包括在册户籍内人口和不在册户籍外人口,以户口冻结时统计为准。

本案中,根据王风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可以认定,王风俊居住的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东羊庄村的宅院在册人口确为七人,其中王芳迁入该户籍的时间系2012年11月7日,王子怡入户时间为2011年11月8日,其二人入户的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南区)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关于安置人口确认的规定,故房山区住建委对王风俊家庭在册人口认定为五人并无不当,王风俊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二、案件分析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了以下部分:

**,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第二,是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三,是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的补偿

其中,第二个内容中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这个补偿是包含一家人在安置期间生活费用的,而家庭成员增加,肯定相应的花销要上涨,那么补偿款是该按新的人数来算,还是按照原有的人数来算呢?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三)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因此,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婚姻、畜生的原因增加了人口,那么在房屋拆迁的时候理应予以认定,这个规定的效力是大于征收方作出的所谓补偿方案的,因此从法律上讲,本案理应按照7人来补偿,而不是5人。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参照《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南区)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的规定,认定王芳和王子怡入户的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关于安置人口确认的规定,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判决: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二○一四年三月六日作出的京建房裁字(2014)第10号《裁决书》;

3. 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于二○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提交的裁决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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